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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注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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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12: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办法》明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评估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2020年7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二)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军队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为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基本程序
(二)组织学位授权点进行自我评估,应建立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对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进行评价。把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作为自我评估的重要环节之一,贯穿自我评估全过程。《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经脱密处理后,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
(四)组织校内外专家通过查阅材料、现场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位授权点开展评议,提出诊断式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应当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底的基本状态信息。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抽评基本程序
抽评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组织评议。抽评名单确定后,应通知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专家组和学位授予单位。抽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名单及其评议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分别组织。
1. 抽评学位授权点应当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3. 评估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加大抽评比例:
(2)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三)评议专家组成
(四)专家组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报负责抽评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受评单位。抽评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不低于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
(六)评议结果。每位抽评专家审议抽评材料,对照本组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标准,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议意见,以及具体问题和改进建议。专家组应汇总每位专家意见,按照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形成对每个学位授权点的评议结果。全体专家的1/2以上(不含1/2)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其他情形为“合格”。
(七)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和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异议处理结果,形成相应学位授权点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编制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第十条  异议处理
(二)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异议,有关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应当会同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进行处理,组织本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成员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确有必要的可约请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之外的同行专家。实地考察的规程和要求由专门小组制订。硕士学位授权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
(四)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经充分评议后,形成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及专门小组的考察报告,审议形成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
对形式审查发现问题的,请有关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对审查通过的,按以下情形提出处理建议:
1. 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未被抽评的学位授权点;
(二)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权点,提出限期整改建议:
2. 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3(含1/3)至1/2(含1/2)之间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告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完成情况及有关学位授权点处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有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相关处理建议的决定。有关决定向社会公开。
(一)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三)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  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实施。
(二)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理,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复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被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4年1月印发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同时废止。

来源:教育部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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