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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牌摩托撞电杆身亡的包头男子 其家属获赔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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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7 09:45: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醉驾无牌摩托撞电杆身亡的包头男子 其家属获赔37万余元
2019年4月15日,原本不报希望却打赢官司的死者爱人李艳平,代表全家人给全国十佳维权明星邓成和送来锦旗一面,上面写着:“为民伸冤彰显法律尊严,激浊扬清主持公平正义”,以表感谢。

事情发生在2018年6月23日,李女士的丈夫马某某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山区国道110线672公里北侧银海新村自建路时,所驾车辆前部撞向道路南侧电线杆,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发生路段无标志标线,属于村内自建路,电线杆栽在马路上。在包头市的全国维权明星邓成和的帮助下,李女士和其他几名死者家属一起将电线杆所有者和管理者告上法庭。
“当时也没抱多大希望,就觉得是他自己撞到电线杆上去的,怎么可能有赔偿呢?后来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打的这个官司,没想到还打赢了。”4月13日,拿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市民李女士这样对记者说。经过二级法院审理,判决作为电线杆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包头市供电局和银匠窑村委会共同承担30%责任,赔付死者家属37万余元。
人们关注这一案件,毫无疑问是死者醉驾无牌摩托撞上电线杆身亡的,道路上电线杆比比皆是,行人自己撞上电杆发生问题却要赔偿如何理解?这一案件的示范作用会大大超越其赔偿本身。
2018年11月30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撞倒立在道路中的电线杆,造成其死亡。经事故认定马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包头供电局与被告银匠窑村委会签订的高压用电合同仅为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其对外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承担的责任。故被告供电局及被告银匠窑村委会作为电线杆的共同管理者,在道路拓宽后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及时迁移电线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死者在醉酒情况下撞到电线杆死亡,二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下达后,两名被告不服,认为死者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应当对其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供电局认为事发路段的电线杆在银海新村自建路上,供电局不是事发路段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电线杆之前就在这个地方,后来修路道路拓宽了,电线杆就到了路中间。之后,两名被告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4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两名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死亡系撞击道路上的电线杆所致,其醉酒驾驶自身存在过错,但是其死亡与撞击马路上的电线杆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事发路段电线杆的所有权人、管理者对马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被告包头供电局、被告银匠窑村民委员会赔偿37万余元。
目前,代理人已代表家属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

案件代理人、全国十佳维权明星邓成和说:“通过这个案例,提醒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电线杆放在马路上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排除,有关部门没有尽到义务就得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道路必须要保证畅通,严禁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建议有关部门将障碍物马上移除,以保证行人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该案代理人全国维权十佳邓成和对包头供电局亡羊补牢的做法表示赞赏。高压电线杆立在马路上,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过错就在于作为电杆的管理人和维护人,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充分尽到排除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包头供电局多年的社会特约监督员,建议供电局加强对电杆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再不能发生类似的事故了!
(记者 崔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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