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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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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7 09: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近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常态化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用人单位分离,人员移交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包头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适用于本办法。中央驻包企业、自治区驻包国企退休人员以及非驻包国企退休人员,纳入包头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的,适用本办法。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继续按原渠道发放,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暂由企业继续承担。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依法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享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慰问、社会保障服务的权利,享有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和申诉的权利。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包括更换电话号码、住址变更、移居外省市及境外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15日内向死者生前登记的社区、参保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国有企业与各旗县区牵头部门对接协商,根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每季度(或定期)按照规范程序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手续;对于涉及集团所属下级分公司、部门、厂办大集体等退休人员,由集团总公司统一收集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再报送各旗县区牵头部门或退管服务机构。

异地明确暂不接收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安排接收。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移交户籍所在地,如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本着方便退休人员的原则,应尽量将人事档案等管理服务和党组织关系移交至常住地统一管理。

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两年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适时修订。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官网、包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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