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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知名医院的事儿,沈**涉嫌职务侵占,数额巨大,被逮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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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5 14: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2021年5月18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审理了郑宇、沈某某等三人职务侵占、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具体案情如下...


三人职务侵占并隐瞒犯罪所得虚报药品低价销售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郑宇伙同被告人沈某某多次以**县**医院名义向**医药有限公司虚报药品采购计划,药品配送至**县**医院由被告人沈某某签收,后被告人郑宇将虚报药品全部低价销售于被告人张某甲,经鉴定,上述药品总计2089827.48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郑宇多次以**旗**医院名义向**医药有限公司虚报药品采购计划,药品配送至**旗**医院时,被告人郑宇伪造**旗**医院工作人员签名将药品全部签收,后被告人郑宇将虚报药品全部低价销售于被告人张某甲,经鉴定,上述药品总计1079840.01元。



对三位被告人执行批捕被告人郑宇,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95********,汉族,中专文化,原**医药有限公司包头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佳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83********,汉族,专科文化,**县**医院药剂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85********,汉族,专科文化,**医药有限公司包头办事处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名苑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检察院受理案件并询问被告人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郑宇、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6日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郑宇、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件证据文件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郑宇处扣押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棕色记账笔记本一本;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均无前科


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工作关系证明,证实**医药有限公司资质、法定代表人信息以及委托信息;


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证实被告人郑宇系**医药有限公司员工;自首书,证实被告人郑宇系自首归案;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郑宇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沈某某系传唤到案;

**县**医院涉案金额明细、**旗**医院涉案金额明细,证实被害单位提供的涉案金额明细;


到货签收备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系**县**医院向**医药有限公司备案的到货签收人。购销合同,证实**县**医院及达茂联合旗医院与**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采购流程,证实**医药有限公司与客户的采购配送流程;**县**医院销售明细、入库明细及销售异常明细,证实**县**医院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销售金额为5137944.14元、入库金额为3044482.9元、销售异常金额为2093461.24元;**旗**医院销售明细、入库明细、销售异常明细,证实**旗**医院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销售金额为4092520.18元、入库金额为3024058.19元、销售异常金额为1068461.99元;随货同行单,证实**医药有限公司配送至**县**医院的出库随行单上收货人均为被告人沈某某;配送至**旗**医院的出库随行单上收货人有郑宇签名;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药品采购流程、到货签收备案等资料,证实**县**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采购流程、被告人沈某某负责药库以及**县**医院在**医药有限公司备案的药品采购人员为任某某;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妻子郝某某多次向郑宇、靳某某(被告人郑宇的女朋友)转账的事实;审计报告一份,证实被告人郑宇通过**县**医院虚报采购药品侵占**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金额为2089827.48元;通过**旗**医院虚报采购药品侵占**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金额为1079840.01元;


案件证人证言关于沈某某到固阳县纪委交代违纪违法的情况说明及笔录,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6月9日主动到固阳县纪委投案的事实;证人陈某某陈述,证实被告人郑宇伙同他人虚报药品计划并将虚报的药品低价出卖后占为己有的事实;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郑宇伙同被告人沈某某通过虚报**县**医院药品采购计划,由沈某某将全部药品签收后,郑宇将虚报的药品私自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郑宇伪造**旗**医院工作人员签字将药品私自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郑宇、沈某某虚报药品采购计划后将药品低价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的事实;证人王某甲、祁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郑宇两次将**医药公司配送给**旗**医院的药品签收的事实;证人王某乙、任某某证言,证实**县**医院药品采购流程以及负责药品采购的工作人员是任某某,被告人沈某某是医院的**负责签收入库药品;证人赵某某、武某某、吉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郑宇伪造**旗**医院工作人员的签字私自签收药品的事实;证人靳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郑宇去**县**医院取药以及把药品送到东河区一个小区的事实、他人多次大量给靳某某卡里转账的事实以及被告人郑宇收入及消费存在不合理的事实;证人吴某某、于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向其出售药品的事实;被告人郑宇供述,证实被告人郑宇伙同**县**医院**沈某某虚报药品计划后由沈某某将配送的药品全部签收后,郑宇拉走私自低价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郑宇以**旗**医院的名义虚报药品计划后伪造**旗**医院工作人员签名将虚报药品签收后同样低价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的事实;被告人沈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协助被告人郑宇以**县**医院的名义虚报药品,签收虚报的药品后通知郑宇将药品拉走私自出售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告人郑宇出售的药品来源不明仍多次大量购买并再次销售的事实;


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证实被告人郑宇与被告人沈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情况,证实两被告人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联系频繁,且大量内容都与开药有关;辨认笔录,证实郑宇能够辨认出沈某某就是**县**医院的**员;郑宇辨认**县**医院及**旗**医院明细表中卖给了张某甲的药品;张某甲辨认黑色笔记本上记录的收购郑宇所出售药品的账目记录;沈某某能够辨认出郑宇就是**医药有限公司的郑宇;吴某某辨认出张某甲就是给其药店送药的人;郑宇辨认出张某甲就是向其购买药品的人;光盘8张,证实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辨认视频以及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郑宇、沈某某手机提取信息;被告人郑宇、沈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执行定罪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被告人郑宇实施职务侵占过程中起到关键的帮助作用,应当以职务犯罪共犯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告人郑宇的药品来源不明,仍多次大量低价收购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自首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宇系自首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立案前,被告人郑宇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40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被侦查机关传唤前主动到固阳县纪委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郑宇、沈某某、张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来源: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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