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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4月1日起调整土地增值税,包头这些房屋买卖手续能一起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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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1: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现就调整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0〕1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征税,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达到竣工验收等条件后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多退少补。目前,我区按房价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每平方米商品房售价由低到高分别设置5档预征率。


  近年来,部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反映,我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比相邻省区高,而且操作复杂,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也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为此,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二、政策出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以及该条目“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的规定。


买卖房屋注意!包头这些手续能一起办了……


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让更多涉及多部门提供的服务事项实现一站式办理,减少群众多头跑路,重复提交材料,按照市委市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关于进一优化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新举措,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全市供电、供水、供气和供暖多家单位,共同推进我市不动产过户与水电暖气联办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对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水电暖气联办功能,目前平台升级改造及共享交换数据库等均已完成,进入试运行阶段。


市民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只要同步在不动产一楼“水电暖气”联办窗口填写《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暖气等部门联办申请表(过户)》,将“水电暖气”用户名和用户号填写清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就会在不动产登记平台记录申请人相关申请信息,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登簿生效之后,将申请表与《不动产权证》证载信息等材料推送至包头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水电暖气等部门的专职人员会从数据共享交换平合提取所需信息,根据推送的联办资料,办理过户手续,并将办理结果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新用户。


目前,此项业务的办理范围暂定为二手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办理这项业务:所欠的水费、电费、气费、暖气费未结清的;因原在相关单位留置的信息与现不动产信息不一致、申请人又无法配合相关单位修改完善的;水表为单元总表的;供电以总表计量、未实现“一户一表”直接交费至供电公司的;用户编号归属不清的;因申请人原因不能办理的其他情形。


来源:内蒙古日报、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包头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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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完善。
发表于 2021-3-24 22: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发表于 2021-3-24 22: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知道
发表于 2021-3-24 22: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不错
发表于 2021-3-25 11: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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