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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包头市民监督!2021年春节期间价格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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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1 09: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全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春节期间防疫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来源: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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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1 18: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21-2-12 10: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好好
发表于 2021-2-12 13: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发表于 2021-2-12 16: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赞一个!
发表于 2021-2-12 16: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监控好
发表于 2021-2-12 20: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发表于 2021-2-12 21: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点赞
发表于 2021-2-12 22: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发表于 2021-2-12 22: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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