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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原支队长郝振光受贿细节披露:为还债单次向商人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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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16: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目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原支队长郝振光涉嫌受贿罪的起诉书。



公开资料显示,郝振光1964年12月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包头市土右旗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时就进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警队任民警,有着30多年的从警工作经验,先后担任过昆区分局鞍山道派出所副所长,昆区分局张家营派出所所长,昆区分局友谊大街派出所所长,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纪检书记,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2019年9月12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郝振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2月,郝振光被“双开”。经查,郝振光身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目无党纪国法,执法违法、执法犯法;违反政治纪律,授意他人作伪证,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他人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工作纪律,违规为他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违规设立账外资金;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及涉黑人员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起诉书披露,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2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特种行业**、全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及防范技术应用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包头市**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白某某、李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50万元。


2012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经被告人郝振光引荐与白某某合伙成立包头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保公司),由于被告人郝振光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及防范技术应用工作,故李某丙、白某某将**安保公司25%的干股送予郝振光,郝振光接受并由其妹夫姜某甲代持。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按照约定持股比例,郝振光收受该公司干股价值75万元。2014年,因担心被组织调查,郝振光提出从该公司退股。白某某应郝振光的要求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把姜某甲名下股份变更至其他股东名下。对于股份交易价款,郝振光未索取,白某某未支付。


2012年,白某某准备成立包头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印章业务,请托郝振光帮助承揽包头市印章服务中心的业务。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特种行业**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白某某承揽到该业务。为感谢郝振光的帮助,白某某将**公司的干股20%送予郝振光,郝振光接受并指定其妹夫姜某甲代持。2013年1月22日白某某注册成立**公司,并实缴注册资本1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郝振光收受该公司的干股价值2万元。2014年,因担心被组织调查,郝振光提出从该公司退股。白某某应郝振光的要求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把姜某甲名下股份变更至其他股东名下。对于股份交易价款,郝振光未索取,白某某未支付。


2014年11月,郝振光为了还债向李某甲(系白某某丈夫)索要欠款本利共计230万元,李某甲为感谢郝振光在其家族生意上提供的帮助遂将其以281.8338万元购买的**大街**号**文化城**房屋抵顶给郝振光,多出欠款金额51.8338万元为感谢费。经查,郝振光将该房以购房原价抵顶了其债务。


二、2004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包头市**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理王某乙送予的现金共计3万元。


三、2005年,被告人郝振光受王某乙请托,利用自己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的身份和地位,找到时任**区**分局**王某甲,为王某乙的朋友熊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事后,王某乙为表示感谢送予郝振光现金10万元。


四、2007年5月22日,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由包头市**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9.98万元为其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后郝振光将其原有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交给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由其顶账处理。经价格认定,郝振光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为20万元,以此方式郝振光收受贿赂19.98万元。


五、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内蒙古**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7.5万元。


六、2010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其下属**大队**韩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8万元。


七、2010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其下属**大队**岳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0万元。


八、2002至2017年,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负责全市特种行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和“**”的游戏厅老板曹某乙、蔡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9万元。


九、2012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及防范技术应用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内蒙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54万元。


十、2012年11月,刘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分局上网追逃,后准备投案自首并希望被取保候审,故其妻子马某甲通过其朋友苏某某找到被告人郝振光办理此事,为此送给郝振光现金15万元。郝振光受苏某某请托后,利用自己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找到时任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分局长朱润生为刘某丙办理了取保候审。


十一、2013年5月,马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马某甲的朋友苏某某为此请托被告人郝振光帮助马某甲办理取保候审。郝振光受苏某某请托后,利用自己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的职权和便利条件身份和地位,找到他人办理此事,并向苏某某转告称马某甲很快会被取保候审。之后马某甲被取保候审,为表示感谢马某甲送予郝振光现金15万元。


十二、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特种行业管理职务便利,帮助大连市**综合批发市场鸿翔印章材料用品商行承揽印章原料供应业务,收受该商行负责人李某乙送予的现金共计25万元。


十三、2013年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特种行业**工作的职务便利,与研发包头市印章**信息系统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约定,该系统运营后,李某丙将每收取一枚公司或单位印章运营费给郝振光提成20.5元,因此至2018年,李某丙依照约定陆续给予郝振光提成费共计300万元,另有126.79975万元由李某丙代为保管。


十四、2014年7月左右,王某丙找到被告人郝振光咨询成立保安公司的事宜,郝振光利用身为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及防范技术应用工作的职务便利,与王某丙约定,王某丙成立保安公司后郝振光以公司45%的股份比例收取分红,但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同年8月,王某丙注册成立包头市**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认缴资本800万元,股东为王某丙一人。2015年5月左右,经过对外吸收新股后,王某丙实际在**公司占股比例降至30.125%。经审计,该公司经营期间获得利润共计106.684309万元,依照王某丙与郝振光的约定,郝振光应得王某丙给予其的分红款14.462391万元。该笔款项,王某丙尚未支付给郝振光。


十五、2014年9月至2017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娱乐场所**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昆区**音乐会所股东马某丙给予的现金共计3.5万元。


十六、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包头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十七、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包头市**俱乐部股东翁某某送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


十八、2016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郝振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集团内蒙古**公司总经理边某某送予郝振光的现金共计91万元。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振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29.0759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振光收受王某丙贿赂款14.462391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振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今日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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