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文明养犬行为真的该动点真格了!” “我们希望在这样的宣传之后,加大处罚力度,处罚不是目的,但一定是很有效的方法。”1月13日上午9点,在青山区文化路东风公园南门,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青山治安分局举办文明养犬倡议活动。活动现场,拿到宣传资料的市民纷纷发表意见,不难看出市民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反感。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活动中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向来往的市民发放了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明确讲解了对违反禁养规定和遛犬不拴绳、犬只随地便溺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
一部分养犬人“方便了自己、影响了他人”,活动中,市民们也纷纷吐槽了生活中遇到的不文明养犬现象。比如遛狗不拴狗绳,让有些怕狗的人心生畏惧;犬只随地便溺,走在路上不小心就踩到了。一位带着小狗遛弯的市民也表示,很反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自己家“毛孩儿”出门拴着狗绳,却经常被不拴狗绳的狗跑来追咬,而且自己出门遛狗一定会带个袋子处理狗便。
在东风公园内,记者看到多位遛狗的老人没有给狗拴狗绳,狗狗在公园内乱跑并且大小便。记者采访他们时,老人们才拿出狗绳拴住小狗迅速离开。
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曹金萍说,经过宣传,很多人清楚了自己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多款针对规范养犬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
(三)不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不虐待、遗弃犬只;
(五)其他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的文明行为规范。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第五十三条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此次联合宣传后,执法局和公安部门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第一次发现采取劝说,首违不罚的原则,第二次就将按条例处罚,拒不改正的,将会暂扣犬只,最终目的是希望大家共同创造一个更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曹金萍说。
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希望广大养犬的市民用实际行动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支持。
来源:包头晚报(记者 赵永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