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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文明行为说“不”!争做文明包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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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9 11: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近日,记者在昆区林荫路与团结大街交叉口看到,林荫路北向南一侧的非机动车道停有数台社会车辆,非机动车只得绕避至右转机动车道通行。《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停放车辆。该行为依据条例规定,将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记者:安吉斯)



11月28日,记者在街头看见一男子外出遛狗不拴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者:梁晶晶)

来源:包头日报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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