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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长心!昨日包头又有7人刷单被骗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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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9 17: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昨天,我市又有7人刷单被骗6万元。他们有的是通过抖音被骗、有的是通过微信被骗,还有的是通过QQ邮箱发的信息被骗,可以说是各种各样,再加上之前的浏览58同城、赶集网等,可以说是防不胜防,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昨天的几起刷单案件。
抖音
赵女士在刷抖音时,在一个评论下留言表达了要做兼职的意思,不一会儿就有一位抖音名为“麻麻的小宝贝”加她,说可以为她提供兼职岗位,双方经过交流之后,“麻麻的小宝贝”让赵女士下载了一个名叫“潮信"的APP,并说可以在“潮信”APP上刷单挣钱,每笔可以提百分之五的佣金。

赵女士信以为真,就开始做,刚开始做了2单,都是一二百块钱,对方都给她返了佣金,可她并不知道对方是放长线钓大鱼,取得了赵女士的信任之后,对方开始链接上万元的大单让赵女士做,而赵女士的35000元在对方的两单中一去不复返了。

微信
王女士也是经人介绍下载了一个名叫“聊天宝”的APP,说可以为淘宝、京东、拼多多等进行刷单,王女士也是刷了几单一二百的,信任了对方之后,又刷了个5000元的大单,对方以系统出现错误、链接超时等理由要求王女士再刷个10000元的单,好在王女士及时发现自己被骗,选择报警,没有给对方转10000元。
QQ邮箱
与其他人在抖音、各种APP、找工作的网站被骗不同,刘先生的QQ邮箱收到了一条信息,是关于兼职赚钱的:“男女不限,我们是帮京东商场刷销量的,工作时间自由,不受限制有空就可以做,不需要押金,不需要会费,一任务一结,每天都有大量的订单,月均4500~9000多劳多得,一单可赚6%至10%不等,操作简单方便,只要你有手机就可以做,包教会,新人做满5单奖励188元”。刘先生心想这个比较简单,方便操作还好挣钱,于是刷了几单,被骗了6500元。

小编在360搜索中输入“刷单被骗”四个字,发现共有1360000条信息,几乎都是刷单被骗的。



在网络兼职的种种骗局中,刷单最为常见。一般是由买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赚取佣金的行为。正是这个最为常见的骗局,让许多群众不断“掉坑”。



几年前,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出现过专门的刷单机构招募“刷手”与电商商家合伙刷销量、刷好评的业务,也确实有一些群众因为参与其中而获得了收益。针对这种现象,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已经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刷好评”和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各大电商平台已全力开展打击整治刷单活动,目前的“店家”们已无人再敢参与刷单,所以,现在你看到的刷单兼职都是骗子设下的圈套。




网络刷单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网络刷单。组织、参与网络刷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包头市公安局和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网络刷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刷单招聘广告发布源头,对于在微信群、QQ群等社交软件群组发布虚假兼职刷单招聘广告、涉嫌以刷单名义实施诈骗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信息发布人及群主。

请广大市民切勿参与网络刷单,同时欢迎大家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举报信箱:btgaxc@163.com
【相关法条】
1.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鹿城警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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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0 01: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小心
发表于 2020-4-9 23: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还是贪
发表于 2020-4-9 18: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不贪不上当
发表于 2020-4-9 20: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怎么还有人相信刷单呢
发表于 2020-4-9 22: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真是不可理喻
发表于 2020-4-10 00: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发表于 2020-4-10 06: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活该
发表于 2020-4-10 07: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可怜人必有可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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