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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一男子一天内被网络刷单骗两次,损失2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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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10: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3月31日,家住昆区的王先生,在上网浏览信息时,发现一个QQ群发了大量兼职信息,大致内容为:可以利用闲暇时间做兼职,网络刷单挣钱。王先生心想自己闲着也是闲着,挣点钱也挺好,于是就和对方联系,双方加了微信之后,就开始了刷单工作。第一单是替京东商城商铺销售量进行刷单,王先生花了100元,买了点东西,对方给王先生返了105元,王先生挣了5块。紧接着,第二单是13400的生意,王先生有些犹豫,不过想到自己能赚不少的佣金,就花了13400买了些东西,结果就再没能拿到钱,对方以卡单、网络有问题、财务人员下班等为借口,拒绝给王先生返钱,王先生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拨打110报了警。令人没想到的是,王先生报警之后,左想右想还是觉得自己太过冤枉,白白被骗走13400元,于是又和对方联系,想着是怎么把被骗的钱给要回来,可谁曾想,交流的过程中,对方说王先生还需要再打13400元,才能将之前的13400元外加两单的佣金一起拿回去,为了能让王先生信服,对方还给王先生发了自己的身份证和公司地址等信息,结果王先生信以为真,和亲戚朋友借了13400元,做了一次刷单任务,结果我们大家都能相到,王先生一共被骗了26800元。

同样是住在昆区的郭女士有着和王先生几乎同样的遭遇。郭女士是在浏览58同城时,电脑弹出一个兼职信息,双方也是在加了QQ和微信之后,以刷单的方式被骗走卡里仅有的1998元,郭女士唯一庆幸的是自己这张卡里仅有1998元。



在网络兼职的种种骗局中,刷单最为常见。一般是由买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赚取佣金的行为。正是这个最为常见的骗局,让许多群众不断“掉坑”。


几年前,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出现过专门的刷单机构招募“刷手”与电商商家合伙刷销量、刷好评的业务,也确实有一些群众因为参与其中而获得了收益。针对这种现象,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已经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刷好评”和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各大电商平台已全力开展打击整治刷单活动,目前的“店家”们已无人再敢参与刷单,所以,现在你看到的刷单兼职都是骗子设下的圈套。
在此,包头警方再次提醒您:
网络刷单是骗局,100%的骗局!
网络刷单是骗局,100%的骗局!
网络刷单是骗局,100%的骗局!
(重要的话说三遍)


包头警方敲重点:

网络刷单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网络刷单。组织、参与网络刷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包头市公安局和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网络刷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刷单招聘广告发布源头,对于在微信群、QQ群等社交软件群组发布虚假兼职刷单招聘广告、涉嫌以刷单名义实施诈骗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信息发布人及群主。

请广大市民切勿参与网络刷单,同时欢迎大家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举报信箱:btgaxc@163.com

【相关法条】
1.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鹿城警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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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11: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已经发现被骗,第二次又被骗....唉 人傻钱多
发表于 2020-4-2 11: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这个...一次还不够,再来一次
发表于 2020-4-2 12: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无言以对……
发表于 2020-4-2 12: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天上好多的馅饼!
发表于 2020-4-2 13: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还是没玩过骗子
发表于 2020-4-2 13: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有钱人真多
发表于 2020-4-2 14: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天天发出警告天天有人被骗,真是服气了
发表于 2020-4-2 15: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现代法盲
发表于 2020-4-2 2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财迷心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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