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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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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5 14: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放宽缴存政策


1、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缴存比例。


3、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后,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合理调整提取政策


1、放宽职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两年内提取和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两年内提取的时限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职工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两年内提取或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两年内提取业务的,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


2、调整租房提取额度及期限。2020年度我市租房提取标准在现基础上上浮10%,即市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29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7800元/年;旗县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03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4300元/年。  租房提取时间由每年可提取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年度提取标准不超过当年提取上限。



3、开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大病提取业务。职工持定点医院开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诊断证明、医保费用报销凭证、身份证、银行卡(职工本人名下中、农、工、建行储蓄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治疗费用。


三、适度调整贷款政策



1、放宽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职工所持购房合同到期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



2、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说明情况后,不作逾期处理。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3月13日
来源:包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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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5 15: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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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06: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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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09: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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