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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0 15: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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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任晓杰,在再审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涉黑分子朱利新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控告状 控告人:兰玉芳,女,57年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幸福南路16号街坊301单元4身份证号:150202195706020927,电话:13314841166被控告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任晓杰,原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审判员,现任内蒙高院执行处副处长控告请求:请求追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任晓杰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责任。控告事实和理由:内蒙高院原审监一庭审判员任晓杰,在再审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涉黑分子朱利新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开完庭已时过年之久,至今无果。任晓杰故意拖延时间,严重不作为,严重执法违法的渎职行为,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一、控告人公司(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朱利新财产赔偿再审一案中,案值总价129.8513万元,其中1、赔偿已支付朱利新的现金25.8万元(有人证、物证)。2、赔偿由包头市价格认证中心[包鉴字(2009A183认定的价值96.3513万元赔偿金。 在开庭后一个多月的201264日,控告人给高院审理此案的审判员任晓杰去电话询问情况,任晓杰建议控告人与对方调解,让控告人放弃[包鉴字(2009A183鉴定出的96.3513万元,并说:“如不放弃此笔赔偿,另一笔的25.8万元也恐怕拿不到。”如此调解,违法违规。二、该案在内蒙古高院经过三个多月的审查,于20111125日作出再审裁定,2012425日开庭审理,至今已近八年之久,未给控告人出具任何书面的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任晓杰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内蒙高院审监庭审判员,故意违法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三个月内审结案件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过审理时限年之久,严重徇私枉法,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被控告人任晓杰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但态度明显倾向涉黑分子朱利新,而且自2012425日至今,已近八年,仍然无果,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任晓杰徇私枉法、涉嫌渎职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径,予以查!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电话:13314841166                                2020316附证据: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内民申字988 号复印件、《民事诉状》复印件、《说明》复印件、包头市达茂旗公证处《公证书》复印件、包头市价格认证中心包价鉴字(2009A183号《价格认证书》复印件、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09)包民东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包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书》复印件、再审申请书复印件、证据目录复印件(二份)
发表于 2020-3-21 06: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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