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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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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 17: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最新消息!包头人注意了包头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正式出台!你的医疗保险将发生以下变化:



  按照国家、自治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经市政府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9月27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类别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同时,对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的补贴政策做出调整。
《通知》指出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代缴,所需资金由市扶贫专项资金支付;对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参加中公医疗保险的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等6类人群,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旗县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资助。
《通知》要求

  各旗县区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保证参保率不低于95%,做到参保连续稳定、应保尽保;属地医疗保障局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确保在2020年2月25日前如期完成本辖区城乡居民及资助对象参保缴费工作,使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待遇。
具体内容如下
包医保发(2019) 55号     
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一、调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自治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要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要求,经市政府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先期将我市在校在园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00元后,对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类别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 将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80元调整为340元[其中包括市、区(旗、县)两级财政补贴每人20元];
      (二)将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00元调整为340元[其中包括市、区(旗、县)两级财政补贴每人20元] ;
      (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内户籍并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城乡居民,选择在我市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4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补贴政策

      取消《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过渡期原农牧民与原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由市、区(旗、县)两级财政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各负担50%.”的补助政策,同时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补助政策,即包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时,个人只需缴纳320元,其余20元由市,区(旗、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给予补贴
      符合自治区内异地户籍在我市参保条件的,个人应繳保费金额340元全部由本人承担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代缴,所需资金由市扶贫专项资金支付。如果2020年度缴费期结束后,有新识别的建档立卡人员未参加当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可在缴费期限之外,继续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待遇期限为参保缴费后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
四、特殊人群参保个人缴费资助
(一)全额资助对象下列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金额个人负担部分由旗县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按照100%的比例給子资助:

1、特团供养人员;



2、孤儿;


3、持有抚恤金和定量补助金领取证的在乡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


4、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


5、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


6、旗县区民政局认定其他符合全额资助标准的对象。
(二)差额资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缴费金额,由旗县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
2、旗县区民政局认定其他符合差额资助标准的对象
五、缴费方式

      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代收渠道不变。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各旗县区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95%,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切实做好自治区内异地居住人员就近参保工作,完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学生以及农牧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146号)文件规定的集中缴费期限,确保2020年2月25 B如期完成本辖区城乡居民及资助对象参保缴费工作,保证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障待過。
      本通知从2019年9月1日开始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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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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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 00: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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