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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经信委原副主任崔臣一审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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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6 20: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9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对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臣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臣在其担任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无视党纪国法,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2.5489万元、美元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崔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有5727.0995854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据被告人崔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崔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依法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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