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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包头市一男子竟扬言要烧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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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6 14: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2018年7月17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常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糖厂加油站加油,因加油赠品问题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常某某离开该加油站。当日下午14时2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再次来到该加油站,扬言要烧了该加油站,并将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掏出拿在手中的同时拔出加油机上的加油枪,被赶到的加油站工作人员控制。
包头市东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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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6 14: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必须严惩,这种倾向的人不好好教育终究是隐患。
发表于 2019-9-6 14: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应该从重处罚,好可怕 幸亏及时制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发表于 2019-9-6 14: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又是1个要钱不要命的
发表于 2019-9-6 14: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这都算犯法
发表于 2019-9-6 15: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去年的事情了,我想要近期的事情
发表于 2019-9-6 18: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这还不算?
发表于 2019-9-6 22: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这要是能从轻处罚,那就是践踏法律和社会公德
发表于 2019-9-9 10: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又一个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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