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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右旗“敕勒川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惊现60亩人工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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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1: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包头市土右旗将军尧镇仁义昌村,黄河堤坝外侧,一条路东侧种植着玉米和高粱,西侧是承包仁义昌村土地的合作社两年前挖的鱼塘。
  这个鱼塘面积在60亩左右,长度近两千米。村民们称这里原来是村民的耕地,将军尧镇政府乔副镇长则称,这块地是荒地。

  不论耕地还是荒地,可以确定的是,2017年,仁义昌村黄河堤坝外的区域,已划为黄河国家湿地公园。

两年前挖的鱼塘 内蒙古晨报融媒记者 李昊 李爱庆摄影
开挖鱼塘

  9月2日上午,仁义昌村村南侧的堤坝外黄河滩,耕地里的玉米长势正旺,一条路将玉米地和鱼塘分割。当天上午,多个村民在鱼塘附近介绍土地流转和开挖鱼塘的事情。
  村民王二奴介绍,2016年,进城做生意的一名村民联合村里的几名村民,成立了土右旗美佳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合作社),合作社承包30多户村民的土地共计1000多亩,承包后,在地里种植玉米和高粱。按照当时的口头约定,路东的1000多亩地对外承包,路西的地还归部分村民承包经营。
  王二奴说:“2017年开春,合作社在路西的耕地上开挖鱼塘,大约在60亩左右,当年养了鱼,后来因为黄河水漫过,不再养鱼。”
  在鱼塘边,能够清楚的看到开挖的痕迹,鱼塘里有各类水草,但看不见鱼苗。
  王二奴提供的一份《土默特右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显示,合同双方为合作社和村民,主营项目为种植和养殖业。乙方(合作社)在承包期限内如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用途,用于非农业生产,甲方(村民)终止合同并收回流转的承包地,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村民们认为,这些地曾缴纳了管理费和农业税,所以属于村民的耕地,挖鱼塘的60亩地分属几十户村民,也是村民的耕地,合作社经营者在耕地上挖鱼塘,改变了土地的性质。
   敕勒川黄河国家湿地公园 内蒙古晨报融媒记者 李昊 李爱庆摄影
村民间纠纷
  开挖鱼塘的地属于耕地还是荒地,将军尧镇乔副镇长和村民的说法有些分歧。乔看来,开挖鱼塘的地原本是一块荒地,事情是村子内部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
  乔副镇长表示,这片区域规划到黄河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了,但里面有农民的耕地和荒地,可以耕种,大约在一万六七千亩地,不允许建设,挖鱼塘可以。
  乔副镇长表示,2016年,仁义昌村有30户左右村民将1000多亩地承包给一个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内有四五人合伙经营。2017年年初,承包人在承包仁义昌村1000多亩地西侧的荒地上,挖了鱼塘。村民认为,鱼塘挖在了他们原来的耕地上,而承包人则认为,他们承包的1000多亩不够数,加上西侧挖鱼塘的地,还差几十亩,这样一来,承包人认为是在他们承包的地上挖了鱼塘。
  “协调了四五次,准备在今年玉米收完后,重新丈量土地。”乔副镇长说。
  实际上,乔副镇长的说法记者在采访中,村民也曾提及。王二奴说,镇里提出承包地亩数不够,但是村民们认为在黄河湿地范围内挖鱼塘属于违规行为。
希望联合执法

  2017年,敕勒川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在仁义昌村南侧的堤坝外设立,其中包括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等五大块区域,一处“敕勒川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标志牌旁边,明确地立着各类宣传标语,包括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各类介绍。
  9月4日上午,记者致电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孙副处长,其明确表示,湿地公园范围内不允许挖鱼塘,在实际的监管中,管理应该属于属地管理。这块湿地的权属复杂,有部分属于耕地,还有黄河林场的地,但历史上这块地是当地村民的耕地,不能一下不让村民耕种,只能是逐步地管理改善。
  采访结束后,孙副处长又致电记者,询问开挖鱼塘的具体范围后表示,要核实一下具体位置,进一步了解情况。
  在当初开挖鱼塘时,土右旗林草局湿地管理站站长李鑫带领工作人员到现场执法。李鑫称,土地权属复杂,导致湿地保护执法困难。这片地属于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同时土地为村民的耕地,是转流农牧业用地,村民一直耕种,还有部分是黄河林场的地。当时林业局执法人员去现场查看,村民和合作社都拿出了承包经营合同,执法无法继续。如果按照擅自改变土地性质,需要国土部门监管,拆除湿地范围内的建筑需要城管部门执行。
  “这片地遗留问题较多,执法中,需要联合执法,一起管理效果更好。”李鑫说。
湿地内挖塘明显违规

  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内蒙古包头市南部,黄河北岸,由昭君岛、小白河、南海湖、共中海、敕勒川五个片区组成,面积12222公顷,是沿黄高纬度寒冷干旱地区大型国家湿地公园,是“中国黄河50景”之一。公园以湿地保育、科普宣教、湿地观光、民俗体验为主要功能,公园的建设将进一步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蓄洪抗旱、净化水质等重要作用。
  实际上,我区在对湿地保护条例上不断完善,其中对于挖塘的行为有明确规定。
  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擅自在天然湿地内进行采砂、采石、采矿、挖塘、砍伐林木和开垦活动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湿地难以恢复等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早在2017年11月16日,内蒙古通报了乌梁素海湿地内挖鱼塘,巴彦淖尔副市长被记大过。据了解,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西海岸开挖鱼塘5000亩,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乌拉特前旗环保局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对违规开工建设行为未予以制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邱进宝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职务,给予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副局长、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岳继雄记大过处分并免去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瑞强记大过处分,给予乌拉特前旗环保局副局长等2人行政警告处分。
 |来源:内蒙古晨报融媒首席记者 邢占国  记者温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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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6 07: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拜倒在楼主的小石榴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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