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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我们的养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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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5: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群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厅草拟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群众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就《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并请于7月17号前反馈我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皇甫若来
联系电话:0471-6946157(兼传真)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6号楼538房间
附件:《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
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自治区根据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1.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在最低标准上提高10元,70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执行。
2.年限基础养老金。为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自参加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起累计缴费满15年且选择的缴费档次高于最低缴费档次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5元。中断缴费后的补缴年限不作为计算年限。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与国家同步进行,国家确定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各地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共6个档次。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四)建立健全缴费补贴激励机制。自治区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300元补贴40元,500元补贴60元,1000元至8000元分别补贴90元、120元、150元、180元。参保人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不给予缴费补贴。
(五)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及参保补贴。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保费,并给予30元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保费,并给予35元补贴。
(六)资金来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自治区提高部分基础养老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等所需资金,实行自治区与盟市分档负担办法,即第一档自治区本级负担30%,盟市、旗县负担70%;第二档自治区负担50%,盟市、旗县负担50%;第三档自治区负担70%,盟市、旗县负担30%。
(七)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各级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好各项财政补助、补贴标准测算和调整工作,做好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经办服务等工作。
(三)搞好政策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政策,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位。同时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容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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