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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这20人被实名曝光!你认识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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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1 11: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近日,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又公布一批失信黑名单,快来看看有没有你认识的!
以下为我院近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被执行人姓名:高志强身份证号:150221********231x户籍所在地:土右旗明沙淖乡苗六营村  执行标的:42440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93号
被执行人姓名:丁志刚身份证号:150207********4117户籍所在地:包头市石拐区白狐沟脑包沟同盛茂村17号执行标的:43.6万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恢41号
被执行人姓名:孟宪鑫身份证号:150202********0635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执行标的:199866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230号
被执行人姓名:王有贵身份证号:150221********7115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后炭大街大队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657号
被执行人姓名:杨治国身份证号:150203********3913户籍所在地:  包头市九原区沼潭路1栋37号  执行标的:20万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465号
被执行人姓名:单爱云身份证号:150221********7148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后炭大街后炭大队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657号
被执行人姓名:马子清身份证号:150221********0019户籍所在地:包头市土右旗萨拉齐镇柴火市街积极巷72号执行标的:43.6万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恢41号
被执行人姓名:张秀清身份证号:150221********1042户籍所在地:土右旗美岱召镇美岱召村165号执行标的:36010元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679号
被执行人姓名:史红在身份证号:150221********2614户籍所在地:土右旗明少淖乡李旺营18-2-034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156号
被执行人姓名:陈浩身份证号:150221********0013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后炭市街西环路23号执行标的:460816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712号
被执行人姓名:刘宝身份证号:150221********2639户籍所在地:土右旗明沙淖乡虎高营村072号执行标的:36010元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679号
被执行人姓名:昝晓美身份证号:150221********0067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后炭市街西环路23号执行标的:460816元执行案号: (2018)内0221执712号
被执行人姓名:张来河身份证号:150221********3811户籍所在地: 土右旗将军尧镇迭坝营6栋3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12号
被执行人姓名:贾四四身份证号:150221********6233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影院街林荫巷5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1244号
被执行人姓名:祁金凤身份证号:150221********0028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祥和佳苑4号楼4单元5楼西户执行标的:25万元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420号
被执行人姓名:化碰树身份证号:150221********3938户籍所在地:将军尧镇腊卜村168号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案号: (2018)内0221执243号
被执行人姓名:王宝红身份证号:150221********2017户籍所在地:土右旗大众苑5号楼1单元2楼东户执行标的:305万元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恢59号
被执行人姓名:贾瑞怀身份证号:150221********0315户籍所在地: 土右旗萨拉齐镇花苑园一区11号楼2单元一楼东户  执行标的:23万元执行案号: (2017)内0221执580号
被执行人姓名:逯彩虹身份证号:150221********0021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花苑园一区11号楼2单元一楼东户  执行标的:23万元执行案号: (2017)内0221执580号
被执行人姓名:吕德义身份证号:150221********1039户籍所在地:土右旗美岱召镇塔尔拜村69号  执行标的:36010元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679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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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1 14: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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