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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分明何须辩,如此保护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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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17: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黑白分明何须辩,如此保护为哪般

看过去包头中院沆瀣一气造冤案观今天昆区分局佯为不见有新篇

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马刚罔顾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清晰的事实、确凿的证据手握公权竟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强烈控告
控告人: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达茂旗稀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兰玉芳,女,1957年生,汉族,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幸福南路16号街坊30栋1单元4号,电话:13314841166被控告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负责人:马刚,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沼潭西路与黄河大街交叉口南侧,法人代表:马红光,电话:0472-5229110第三人(被控告人):1、王景贵,男,汉族,职业: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地址:包头市昆区神华公寓B座2单元22层2-1户,电话:0472-5125004。2、陈文军,男,汉族,职业: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师告请求:    1、请求被控告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撤销包公昆(刑)不立字【2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的刑事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请求贵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追究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马刚“循私枉法、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控告理由:    一、2016年10月,控告人就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是否具有评估资质以及何时获得资格证书等问题,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6年1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出具内财办公开函【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2.jpg
该告知书确认: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证书编号:15040007,批准文号:内财工【2008】867号,批准时间:2008年9月8日。而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2006】第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3.jpg 时间是2006年6月6日,显然,第三人(被控告人)在没有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情况下,便进行资产评估,违法犯罪,可见一斑!二、控告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8日出具的【2016】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4.jpg获悉, 第三人(被控告人)在2006年间没有注册、核准、登记房地产估价资质。三、由于控告人获得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故对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司法鉴定资质产生怀疑,于是便于2018年6月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该厅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5.jpg 《答复书》明确:“经查询核实,在内蒙古自治区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没有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王景贵、陈文军没有单独在本机关备案。内蒙古司法厅未向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发过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立成,就是勾结这样一个没有《资产评估资格证》、没有《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没有《房地产评估资格证》、没有财政部备案“五无”资产评估事务所,将2004年投资700多万元的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评估为430万元(包光正评字【2006】第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后,违法执行,致使一个年产值4000多万,年上缴利税300多万,解决当地就业人员150多名,发展势头良好的边陲化工厂,成为一片废墟,致使控告人家破人亡。四、2018年6月,控告人去包头中院调取卷宗,从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4年2月25日为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发的编号为15040007《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6.jpg 由于控告人对此《资格证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故,于2018年5月13日向中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起资产评估资格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控告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于2019年2月2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5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2019年6月12日,控告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年6月4日作出的财公开告【2019】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7.jpg 《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您申请公开的上述相关备案信息。因此,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至此,真相大白: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财政部没有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备案”。可见,财政部2004年2月25日为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发的编号为15040007的《资产评估资格证》涉嫌造假!五、由于控告人不但已获知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1、没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评估资格证书》内蒙财政厅的核准时间为2008年9月8日);2、至今没有司法鉴定资质;3、没有财政部备案,这三个证据足以说明2004年编号15040007《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涉嫌造假。于是控告人就第三人(被控告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于2019年12月30日向被控告人报案,但之后迟迟没有下文。直至2020年8月30日,被控告人才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8.png
被控告人在事实清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据确凿(财公开告【2019】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情况下,不但严重拖延时间不作为,而且在查证后明知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在2004年编号为15040007《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包头工商局没有、内蒙财政厅没有、财政部任何初始记录相关备案没有,却罔顾清晰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在没有发证单位的初始记录、年检记录,销毁规定、销毁清册、销毁经办人,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证明“搁置”于包头中院档案室的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04年编号为15040007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是真的的情况下,玩忽职守、违法违规,将如此清晰的伪造证件的刑事犯罪行为,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六、2020年9月18日,本人就上述情况向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提起刑事监督申请......2021年3月11日,本人应包头昆区检察院3月8日的电话通知前往该院被检察长面见,现场还有相关检察人员若干。期间,本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案件陈述并阐述了对本案的看法,之后检察长李永峰当场撤销了(2020)昆检控复字第16号《答复函》: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9.png


并重新作出了“依法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答复函》: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10.png
然而,包头昆区分局对昆区检察院提出的“继续侦查”的建议充耳不闻,继续违法违规坚持错误,对实质性的问题避而不谈,在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如火如荼的形势下,坚持保护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继续逍遥法外,使受害人继续蒙受不公、不正之冤。故,对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马刚循私枉法、罔顾事实真相、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违法违规渎职犯罪行径,提起强烈控告!

控告人: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电话:13314841166
2021年4月26日

看过去包头中院沆瀣一气造冤案观今天昆区分局佯为不见有新篇
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马刚罔顾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清晰的事实、确凿的证据手握公权竟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强烈控告
控告人: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达茂旗稀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兰玉芳,女,1957年生,汉族,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幸福南路16号街坊30栋1单元4号,电话:13314841166被控告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负责人:马刚,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沼潭西路与黄河大街交叉口南侧,法人代表:马红光,电话:0472-5229110第三人(被控告人):1、王景贵,男,汉族,职业: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地址:包头市昆区神华公寓B座2单元22层2-1户,电话:0472-5125004。2、陈文军,男,汉族,职业: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师控告请求:    1、请求被控告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撤销包公昆(刑)不立字【2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的刑事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请求贵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追究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马刚“循私枉法、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控告理由:    一、2016年10月,控告人就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是否具有评估资质以及何时获得资格证书等问题,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6年1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出具内财办公开函【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2.jpg
该告知书确认: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证书编号:15040007,批准文号:内财工【2008】867号,批准时间:2008年9月8日。而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2006】第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3.jpg 时间是2006年6月6日,显然,第三人(被控告人)在没有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情况下,便进行资产评估,违法犯罪,可见一斑!二、控告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8日出具的【2016】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4.jpg获悉, 第三人(被控告人)在2006年间没有注册、核准、登记房地产估价资质。三、由于控告人获得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故对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司法鉴定资质产生怀疑,于是便于2018年6月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该厅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5.jpg 《答复书》明确:“经查询核实,在内蒙古自治区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没有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王景贵、陈文军没有单独在本机关备案。内蒙古司法厅未向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发过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立成,就是勾结这样一个没有《资产评估资格证》、没有《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没有《房地产评估资格证》、没有财政部备案“五无”资产评估事务所,将2004年投资700多万元的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评估为430万元(包光正评字【2006】第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后,违法执行,致使一个年产值4000多万,年上缴利税300多万,解决当地就业人员150多名,发展势头良好的边陲化工厂,成为一片废墟,致使控告人家破人亡。四、2018年6月,控告人去包头中院调取卷宗,从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4年2月25日为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发的编号为15040007《资产评估资格证书》: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6.jpg 由于控告人对此《资格证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故,于2018年5月13日向中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起资产评估资格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控告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于2019年2月2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5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2019年6月12日,控告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年6月4日作出的财公开告【2019】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7.jpg 《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您申请公开的上述相关备案信息。因此,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至此,真相大白: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财政部没有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备案”。可见,财政部2004年2月25日为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发的编号为15040007的《资产评估资格证》涉嫌造假!五、由于控告人不但已获知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1、没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评估资格证书》内蒙财政厅的核准时间为2008年9月8日);2、至今没有司法鉴定资质;3、没有财政部备案,这三个证据足以说明2004年编号15040007《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涉嫌造假。于是控告人就第三人(被控告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于2019年12月30日向被控告人报案,但之后迟迟没有下文。直至2020年8月30日,被控告人才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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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告人在事实清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据确凿(财公开告【2019】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情况下,不但严重拖延时间不作为,而且在查证后明知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在2004年编号为15040007《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包头工商局没有、内蒙财政厅没有、财政部任何初始记录相关备案没有,却罔顾清晰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在没有发证单位的初始记录、年检记录,销毁规定、销毁清册、销毁经办人,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证明“搁置”于包头中院档案室的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04年编号为15040007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是真的的情况下,玩忽职守、违法违规,将如此清晰的伪造证件的刑事犯罪行为,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六、2020年9月18日,本人就上述情况向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提起刑事监督申请......2021年3月11日,本人应包头昆区检察院3月8日的电话通知前往该院被检察长面见,现场还有相关检察人员若干。期间,本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案件陈述并阐述了对本案的看法,之后检察长李永峰当场撤销了(2020)昆检控复字第16号《答复函》: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384\wps9.png


并重新作出了“依法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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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包头昆区分局对昆区检察院提出的“继续侦查”的建议充耳不闻,继续违法违规坚持错误,对实质性的问题避而不谈,在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如火如荼的形势下,坚持保护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继续逍遥法外,使受害人继续蒙受不公、不正之冤。故,对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马刚循私枉法、罔顾事实真相、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违法违规渎职犯罪行径,提起强烈控告!

控告人: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电话:1331484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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