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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包头公布十大案例!涉及茅台、五粮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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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5: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现将2019年度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内蒙古某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侵犯“杰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4月23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采购安装的20套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净水设备上,贴上了印有东莞市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杰安”牌的商标标识、厂名、厂址等内容的标牌。该案货值金额53.8万元,涉嫌犯罪。


2查获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4月12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由广州增城发至包头物流园区的106件机油进行检查。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机油为假冒“嘉实多”机油,该案货值金额15.66万元,涉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
查获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9月12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到达包头两个物流园区的贵州茅台酒进行检查,经茅台酒厂工作人员鉴定,18件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茅台酒,货值金额16万元,该案涉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4
昆都仑区某烟酒超市
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6月20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瓶52°“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厂家鉴定,为假冒“剑南春”酒,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52°“剑南春”浓香型白酒6瓶,罚款1万元。


5
昆都仑区某时装店
侵犯“纽吧比伦NIUBABILU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5月28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32双 “纽吧比伦NIUBABILUN”牌休闲鞋经厂家鉴定,为假冒“纽吧比伦NIUBABILUN” 牌休闲鞋,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福建省晋江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纽吧比伦NIUBABILUN”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32双“纽吧比伦NIUBABILUN” 牌休闲鞋,罚款3万元。


6
昆都仑区某电器批发部
侵犯“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6月19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6只“飞科”剃须刀经厂家鉴定,为假冒“飞科”剃须刀,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46只“飞科” 剃须刀,罚款9800元。


7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某烟酒门市部
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4月12日,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7瓶五粮液酒经厂家鉴定,为假冒五粮液酒,当事人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7瓶五粮液酒,罚款3万元。



8
姜某请求处理内蒙古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侵犯其“酒店环保拖鞋”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2019年6月18日,请求人姜某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被请求人内蒙古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其“酒店环保拖鞋”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内蒙古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艺森迪”牌拖鞋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姜某“酒店环保拖鞋”的专利权。包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9
包头市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19年4月23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当事人销售的“全脂加钙奶粉(调制乳粉)”包装上标明“本包装设计已获国家专利  仿冒必究!”字样,但无专利号。


经核查, 生产厂家生产的“全脂加钙奶粉(调制乳粉)”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因当事人不知道涉案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行为,免除罚款处罚。


10
内蒙古包头某百货大楼超市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19年8月9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新艺爱家折叠晾晒架”包装上印有“活动轴采用独家专利设计,经久耐用”字样,但无专利号。


经核查,生产厂家生产的“新艺爱家折叠晾晒架”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因当事人不知道涉案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行为,免除罚款处罚。



来源:包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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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6: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打假
发表于 2020-4-27 20: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打假很难!
发表于 2020-4-28 05: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假的真多
发表于 2020-4-28 14: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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