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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例!曝光8件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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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1 09: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办理的违法案件中选出8件典型案例,向社会进行曝光。

乌拉特前旗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31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乌拉特前旗某家具灯饰城二楼以会销模式宣传其经营海尔空气净化器可以分离甲醛、杀菌、灭杀新冠病毒。经过调查,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效果不符,并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海尔空气净化器有分离甲醛、杀菌、灭杀新冠灯功能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保健品经销店
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0 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新城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排查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通知》的文件,经过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当事人采取抽奖、办理会员卡送福利的方式吸引老年人消费群体,免费店内体验并观看视频明示或暗示艾灸无副作用,能治病,误导消费;二是当事人宣传是郑州金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传国古艾”品牌产品,宣传四季艾绒的治病功效,实际给老年人做艾炙用的艾绒,免费送给老年人的艾条,是从网上购进的“三无”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并罚款32万元。

包头市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1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办公场所内挂有医生的宣传海报,宣传海报中对医生冠以各种不同的头衔,虚构、夸大医生的相关资历,给消费者以服务品质保证的假象,损害了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伊金霍洛旗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13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投诉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某商品房时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过调查:当事人在售卖某商品房屋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现场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现场销售人员口头介绍等沟通形式宣称“一梯一户、赠送独立入户门厅”,而且房屋的实际结构未达到销售时所宣称的“一梯一户、赠送独立入户门厅”结构要求,且宣称的“一梯一户、赠送独立入户门厅”属于公摊面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万元。

鄂尔多斯市

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12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水世界内宣传有“温泉、冰雪温泉、花海温泉”字样牌匾,实际上当事人使用燃煤锅炉加热市政自来水注入温泉池,并没有温泉井及相关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伊金霍洛旗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6月8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伊金霍洛旗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家具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举办的以“6·18生活,就该这么热爱”为主题的抽奖式有奖促销活动,所设奖品未标明奖品品牌、规格、价格等具体信息内容,影响兑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锡林浩特市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2年4月7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锡林浩特市某公司经营的羊心肺是从盟外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将羊心肺拆分成了羊心、羊肺、羊心管,并更换包装,外包装印有“羊副产品”字样,外包装上贴有标签内容为“羊肺”“羊心”“羊心管”,“产地:锡林郭勒盟,生产商:锡林浩特市某公司,监制:锡林浩特市某公司”的标签。上述标签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锡林郭勒羊”副产品。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罚款人民币6万元。

赤峰市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2年4月6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峰市某公司在2022年3月29日、3月30日连续2日,在工作辖区内的7个业主群发布诋毁竞争对手公司的短视频。经过调查,举报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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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1 17:03: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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