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上包头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390|回复: 2

事关流感用药价格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发布!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3-2-28 09: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流感用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青山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近期各类春季传染病高发,流感用药品需求量骤增。为维护流感用药品市场价格稳定,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规范流感用药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保质量、稳价格供应药品。各相关价格行为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扛好社会责任,全力保障流感用药供应充足、质量安全、价格稳定,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杜绝囤积居奇、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各相关价格行为主体不得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药品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的信息,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的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信息;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药品;不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或者出现销售药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各相关价格行为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依法明码标价,做到价签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药品;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畅通价格维权渠道,及时处置价格投诉举报,加大对流感用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来源: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发表于 2023-3-5 05:05: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事关流感用药价格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发布!
发表于 2023-5-3 17:42: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事关流感用药价格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发布!

736阅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爱上包头 ( 蒙ICP备09000539号-13 ) 蒙公网安备 15029002000329号

GMT+8, 2024-11-25 16:03 , Processed in 0.02808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