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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宣传月丨一起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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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15 09: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节选)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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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6 04:37: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发表于 2023-5-17 03:51: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发表于 2023-6-7 15:59: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民族政策宣传月丨一起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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