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食盐经营者: 目前我区食用盐储备量十分充足,请居民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不盲目抢购。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和行为自律,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青山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食盐市场价格及其他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广大市民如发现食盐经营者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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