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上包头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642|回复: 0

高院再审明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只要不存在故意碰撞涉案机动车,不需要对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4-3-4 13:29: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请登录后查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上述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并不存在故意碰撞涉案机动车,故不需要对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不能通过代位权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追偿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爱上包头 ( 蒙ICP备09000539号-13 ) 蒙公网安备 15029002000329号

GMT+8, 2024-11-21 20:58 , Processed in 0.02596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