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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案例入选自治区检察院发布的3件金融领域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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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4 21: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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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自治区检察院发布3件金融领域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韩某某与包头市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入选。

案例涉及“砍头息”、冒名担保以及机动车互助(安全)统筹等方面。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挖掘案件真相,依托数字检察,强化类案监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服务全区经济发展、防控金融风险提供更优司法保障。


韩某某与包头市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

【关键词】
金融借款合同 冒名担保 笔迹鉴定 再审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4日,包头市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用联社)与田某某签订《富民一卡通授信合约》,授信金额100000元;与郭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妻)、李某、李某某(李某妻)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郭某某、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韩某某、李某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后田某某未还款,某信用联社诉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田某某还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韩某某以其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韩某某向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 审查期间,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上“韩某某”签字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合同上笔迹与其他送检样本中书写笔迹非同一人。九原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原负责人与信贷员证实韩某某当时未去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韩某某称未向任何人授权签订此合同,因法院开庭传票非本人签收,其对此事不知情,导致未能参加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合本案证据,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向九原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情况 综合调查取证证据及听证员意见,九原区检察院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并非韩某某本人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依法裁定再审,并重新对担保合同中“韩某某”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九原区检察院组织鉴定结果一致,九原区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由郭某某、李某、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韩某某名下银行卡被解冻、房产被解封。

工作延伸 九原区检察院调查发现,韩某某在某信用联社作为担保人的10笔借款合同档案中,“韩某某”笔迹差异较大,韩某某称均非本人所签,某信用联社在授信调查时,仅凭郭某某伪造的“韩某某”签名便通过审批,未按照监管规定对担保意愿准确性、真实性调查核实,以至于韩某某被冒名担保。此外,保证人郭某某无固定职业,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某信用联社未严格审核担保人主体资格、个人信用、还款能力等要素,违规发放大量贷款无法收回,致使金融机构财产遭受损失。针对上述情况,九原区检察院向某信用联社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落实“贷前检查”“贷时检查”“贷后检查”的贷款“三查”制度,加大对冒名贷款的检查力度。某信用联社采纳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完善贷款审批与监管流程,完善系统管理漏洞,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

九原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切口,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监督大数据模型”,筛查出伪造担保人签字的类案线索16件,经审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均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一)综合运用调查手段,挖掘案件真相。本案系冒用他人身份提供担保的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善于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和漏洞,运用笔迹鉴定等调查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真相,维护法律公正权威。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笔迹鉴定,发现《保证合同》上“韩某某”签名系伪造,韩某某合法权益受损,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获得改判,维护了被冒名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个案求实、类案求效”为价值导向,运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大数据监督”的模式,高质效办好金融领域民事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既要重视个案的办理效果,又要借助大数据“以案找案”的方式,发现类案监督线索,找出共性问题,强化类案监督,推动社会治理。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模型发现类案线索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完全采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域、影响一片”的效果,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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