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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8 17: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为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线索、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燕玲,女性,1984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8411******。
被执行人:雷瑞,男性,1983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21198307******。
涉案标的额:本金5万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
一、凡是提供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未掌握的关于被执行人李燕玲、雷瑞隐匿、转移的财产及下落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举报人,申请人承诺给予悬赏金,悬赏金额按照执行该线索的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下的10%(含税费)予以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悬赏金由最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获得,自由分配。
三、悬赏举报自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
四、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中予以扣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联系法官:郝鹏                        
联系电话:0472-8805263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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