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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包头市)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处。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处。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处。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处。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处。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3日公布,共1944处。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0月16日公布,共762处。
资料整理:黄翔,网名“阴山小虫”,包头市本土文化研究中心 秘书长、包头市九原博物馆 理事、包头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 副会长。读万卷书、行千里路、尝百般滋味,感悟文化,修行自己。
来源:黄翔的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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