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上包头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6567|回复: 0

群众盛赞新华社报道“电子警察沦为罚款机器”彰显舆论监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4-9 17: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群众盛赞新华社报道“电子警察沦为罚款机器”彰显舆论监督
4月9日,新华社的报道《沦为罚款机器的“电子警察”背离了初衷》引发群众热议,认为这是许久以来较为有普遍意义的舆论监督。

记者本人曾经在2009年至2010年3月担任过包头电台交通文艺广播《交通观察室》直播节目的主持人,还在之后受聘担任包头市公安交通管理特邀行风监督员,报道了大量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成绩和问题。期间,我还和时任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的安锐同志,多次做客包头电台直播间,就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交通问题回答听众的问题,那时候是一个让人愉快的时间段,也是舆论监督相对较好的时期。


新华社指出:随着道路管理日益智能,全国多地都在增设交通“电子警察”。但是,“不少电子眼设置极不合理。有些地区故意在平整空旷的道路上规定较低的最高时速、在同一道路上设置多个限速规定且之间无缓冲地带转换、在道路畅通时改变车辆行车道设置导致压线、在路边区域一律给予停车违章处罚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建议”引发热议。

众所周知,“电子警察”可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增强执法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率,并提供完整的违法证据链,避免相关纠纷,对提升执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处罚与教育常被看作是执法的“两条大腿”。交通违法处罚是手段,以求达到教育的目的,最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护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但现实中,有的执法部门盲目地将“电子警察”抓拍与现实的交警执法画上等号。尽管“电子警察”实现了高效处罚,却并未完成高效教育。有些被“火眼金睛”抓住的交通违法者只能抱怨一句“运气太差”“下次一定要躲开摄像头”,却并不一定真正能将交通规则和安全意识内化于心。
对于地方而言,评价交通执法成效不能仅以“电子警察”安装密度、处罚违法数量,甚至创造罚款金额大小作为评判,而应将增设“电子警察”进行交通整治后“是否改善当地交通秩序”“是否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是否得到更好保障”为标准。

当“电子警察”“拍”出天量罚单时,交管部门首先应反观自身:道路指示牌设置是否醒目、道路标线标识是否明晰、交通信号灯设置是否合理、道路宽度是否合适……如明知有异常数量的违法现象发生,却纵容安全隐患的存在,将“电子警察”沦为不折不扣的罚款机器,无疑背离了用科技改善交通安全管理的初衷。
每一次执法都要体现善意、明确初衷、经得起监督。当前,“电子警察”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相关的规范标准和程序仍然存在空白和盲区。
交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各地设置和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加强设置地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此外,交通罚款用途应该公开、规范,尽量做到专款专用,让罚款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相比较,包头市的交通管理在意舆论监督为主的监督之下,做的还是比较好的。


前两年,一个喝醉酒的人在没有驾照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回家,撞到电线杆后死亡。之后引发的一场官司,导致供电部门与有道路管辖权的所在乡村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赔款30多万元,引发市民多方位思考。
道路交通管理是人们衣食住行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诸多利益角逐的领域,各方面参与者都要尽心尽责,才有可能改变那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状况,切实做到群众生活方便,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崔顺立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爱上包头 ( 蒙ICP备09000539号-13 ) 蒙公网安备 15029002000329号

GMT+8, 2024-11-27 01:40 , Processed in 0.02730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