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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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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8 08: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2022年第1号)

2022年2月17日20时30分,我市报告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通过核酸检测并经包头市疾控中心复核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为切实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广大市民群众密切关注疫情动态,非必要不离开包头市,如确需离开,必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全市范围内大型灯会、展销会、宴会、庆典、招聘会等集体活动暂停运营。

三、各类药店暂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所有非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允许救治发热病例。

四、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全封闭管理,禁止人员进出。养老机构暂停接收新入住老年人,停止探视活动。公安司法行政监所实行全封闭管理,暂停直接接触的家属探视。

五、公共场所(酒店、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药店等)、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管控,防止人员聚集,实行入口处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扫码登记、检查口罩佩戴情况等防控措施,并经常性做好环境消毒工作。

六、各类社会组织不举办聚集性活动,红事缓办、丧事简办,不扎堆、不聚集、不聚餐,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七、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勿自行服药,需佩戴口罩尽快到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就诊和排查,就诊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

八、严禁恶意造谣传谣、谎报瞒报疫情、发布不实信息。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所有在包头市的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对违反公告规定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

感谢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目前包头市生产生活稳定、物资储备充足,请广大市民放心,市委、市政府将带领大家一道共同抗击疫情,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后续情况会及时向广大市民公告。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7日


来源: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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