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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09: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

近日,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效能,构建功能完善、统筹衔接、兜底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完善救助制度体系

构建综合救助格局


(一)构建综合救助格局

提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水平。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救助事项协同办理、资源统筹,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工作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三)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坚持发放救助金、实物等救助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明确供给主体、适用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运行机制及相关监管和保障措施等,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落实嘎查村级党组织社会救助责任,积极探索通过抓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救助发展、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和社会救助深度融合。

(四)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推进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人口进行兜底保障。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有序推进持居住证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实现兜底保障

(五)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辅助评估指标,提高认定效率和识别精准度。优化“单人户”低保政策,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低保渐退期政策,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分类分档确定低保渐退期限,对灵活就业、外出务工等实现就业创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就业扶持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

(六)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水平,健全定期探访制度,完善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委托照护服务监管机制,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护服务全覆盖。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视同阶段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受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切实提升集中照护能力。

(七)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积极落实自治区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综合考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适时向自治区提交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建议,确保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落实执行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八)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A类),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B类),每半年核查1次。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告或者虚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重大变化的,纳入社会救助失信管理,必要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动态衔接机制。

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完善纾困制度

(九)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科学确定救助范围。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直接救助工作,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以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压力。

(十)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健全完善自治区、市、旗县三级协同联动机制,开展教育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类资助资金评定发放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十一)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对符合规定标准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等实施住房救助。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设置不同的补助档次。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互助大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对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十二)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接受就业援助。

(十三)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修订《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调整优化包头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落实农村牧区住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对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其他必要救助。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灾害精准救助能力。

(十四)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为城乡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发放取暖补贴。落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强化救急解难

(十五)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直接给予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逐步取消急难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认定程序办理,可采取“分级审批”、“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认定;2万元(含)以内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认定;2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核认定。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各级审核认定救助金额额度。

(十六)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强化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民政、公安、城管、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等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民政、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无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十七)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

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加强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受困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形成救助合力

(十八)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款物、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向困难群众开展帮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

(十九)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

加快社会工作岗位开发,通过政策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需求评估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服务,帮助困难群众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站,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公益服务记录证明等机制,为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等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二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购买流程,强化监督评估。鼓励向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缓解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不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各地从本级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中划转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应在预算编制之初或通过依法调整预算的方式予以明确。

坚持便民高效救助

提升服务能力

(二十一)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构建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困难群众纳入网格化管理。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功能,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群众反映的困难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快速响应的事项、程序、时限,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

(二十二)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

简化社会救助申请流程,由苏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者依托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有序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旗县区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三)提升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认定能力

完善社会救助核对工作流程,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关键环节,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对。民政部门经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后,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纳税记录、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四)大力推进智慧救助

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强化保障措施

确保政策落地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6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综合评估,全面客观了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十六)落实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司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急难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二十七)夯实基层基础

旗县区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整合现有资源力量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或在有关事业机构明确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的职能,加强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在机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社会救助专兼职人员,编制不足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社会救助公益服务人员。推动嘎查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明确工作职责和选任条件,建立考核评价和补助奖惩机制。困难群众较多的嘎查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关爱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二十八)加强监督检查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非主观故意或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来源:包头日报、包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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