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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药店前沿“哨点”作用!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通告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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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09: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降低冷链食品病毒传播风险?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通告
关于强化全市冷库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冷库:
为应对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索要查验并留存货物“三证一报告”(“三证一报告”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冷链食品消毒证明》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不得购进、使用、贮存和销售无“三证一报告”的进口冷链食品;


二、从市内其他企业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向上游供货企业索要并扫描该批次货物“蒙冷链”追溯码,在“蒙冷链”系统中完整填报进口冷链食品信息进行入库申报,入库前需在货物外包装粘贴“蒙冷链”追溯码,否则不得出库销售;


三、从市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在货物到达我市24小时前,通过“蒙冷链”平台和书式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到货后通过“蒙冷链”系统进行首站(岸)登记,完整填报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后提交入库;


四、凡从市外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前必须按照“一批一检、随到随检、不检不售”原则,百分之百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否则不得入库;


五、严格执行预防性消毒措施。核酸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对进口冷链食品再次进行消毒,否则不得入库;


六、必须按照“三专”要求(“三专”即专区存放、专柜销售、专人负责)管控进口冷链食品,否则不得经营。


七、销售或使用进口冷链食品时,必须在“蒙冷链”系统进行出库登记,否则不得出库;


八、冷库从业人员必须每周进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否则不得上岗从业;


九、自2021年10月27日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派人驻场24小时监管。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除此之外为全面落实包头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发挥药店前沿“哨点”作用现就全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01必须做好自身防护及店内环境消毒
药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均必须佩戴口罩上岗,每天上岗前进行体温检测并记录;营业期间要做到勤洗手、勤消毒,身体状况异常者不得上岗;每日对营业场所开展消毒2次,经常性通风和保持店内环境卫生整洁。

02必须严格落实“两看一测一问一引导”
对所有进店购药人员要看其是否佩戴口罩,看“鹿城健康365”健康码和行程码是否绿码,测体温,询问是否来自疫情发生地。一旦发现发热患者,体温超过37.3℃,立刻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属地疫情指挥部报告,并引导患者至发热门诊就诊。

03严格执行购买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制度
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的顾客信息要严格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登记上报。对有不如实提供信息或不配合提供信息的,一律不得销售。
04强化监督检查
监管人员要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和药品质量安全检查,督促零售药店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部防控,严防疫情传播。对防控措施执行不力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厉处罚。

05广大市民要做好个人防护
市民进店购药要全程佩戴好口罩,购药前主动出示“鹿城健康365”健康码和行程码,配合测量体温,配合零售药店执行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协助药品零售企业共同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06鼓励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监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零售药店未按照规定销售“四类”药品或有其他违反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请立即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包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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