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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包头市出台有奖举报实施细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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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7 16: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强化执法“大练兵”提质增效,推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2021年7月21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出台了《包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最高可奖励10万元!


《细则》基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凝聚群众、引导群众”的理念,公布了举报途径和条件,明确了举报范围、金额和资金来源,制定了奖励实施流程,建立了举报人“黑名单”制度,重点对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30种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涵盖了大气、水、土壤和项目环评、验收等内容。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市企业规模、类型不断增多,对污染源的监管难度也不断增加。《细则》的出台,将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奖励范围和金额
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事项。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3.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
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6.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7.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8.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9.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10.将废旧放射源(如探伤、医疗放射源等)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12.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1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14.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
15.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16.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在进行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7.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19.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21.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2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23.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4.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6.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27.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28.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后果;
2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0.未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
来源: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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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8 01: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不好整治一一难度大!
发表于 2021-7-28 09: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发表于 2021-7-28 11: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举报方式也不留
发表于 2021-7-28 20: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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