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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亡人事故,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要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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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11: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73********,汉族,专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包头市**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坊**栋**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08时51分,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H****号小型轿车沿科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高新区二中垃圾转运站交叉口处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由西向东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左侧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27日死亡。被告人朱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驾驶资格证被扣押;
2.受案登记表,证明该案案发情况;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无犯罪证明记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无前科;
5.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在现场;
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被处以扣留驾驶资格证和罚款的处罚;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9.当事人证件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证信息及车辆系其本人所有;
10.中共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系中国共产党党员;
11.工作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系包头市**局机关行政编制人员,任包头市**局**;
12.赔偿协议及交通事故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3.理化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2.0(mg/100ml);
14.证人岳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系在垃圾站门口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
1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1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17.视频车速鉴定书,证实肇事车辆通过参照物的行驶速度为59.1-65.3km/h;
18.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事故车辆碰撞情况;
19.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172.0(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对前方道路观察注意不够,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造成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鉴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慧霞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坊**栋**号。电话:1331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用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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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15: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亡人事故……这标题……呵呵
发表于 2021-5-18 21: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只能说题目引起我们的注意。
发表于 2021-5-18 21: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酒驾
发表于 2021-5-19 07: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害人害己
发表于 2021-5-19 08: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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