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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这些私家车被曝光!快看看你“上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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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0 10: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社会进步越大,文明程度就越高
因为文明,我们得以静享幸福生活






创建文明交通
维持社会有序
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
从现在起,杜绝不文明行为
向不文明说“不”


违停
是交通顽疾之一
小则引起交通拥堵
大则导致交通事故


不文明行为随手拍之乱停车













开车的你是不是经常这样:
去超市,车停在路边;
去药店,车停在路边;
去饭店,车停在路边。
没有停车场没有泊车位,临时停放,一会就走!
所以你常常这样想--对吗
看了下面案例,你还会这么想吗?


事故案例1


2020年9月21日8时1分,葛某炳驾驶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西湖区兰溪口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池村村道口处向南右转弯,未让行,与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葛某凤及其乘员潜某涛(5岁)受伤。经查,该路口西南侧停放的小型轿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此次事故中
除了葛某炳驾驶车辆转弯未让行外
在路口停放的小轿车也存在过错!
大多数人习惯认为
车辆只有在驾驶运动过程中
发生了交通事故才要承担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违停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人在停车时妨碍了其他人的通行
主观上存在过错
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也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事故案例2





2020年11月23日20时20分许,刘某驾驶昌胜牌电动三轮车,沿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丁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美康大药房门前时,与唐某停放在公路左侧的越野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中,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你可能要疑惑
事故中唐某的车是停着的啊
怎么还负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横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停靠;(二)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机动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本次事故中
唐某未按规定停在泊车位
也未按规定停放在道路右侧
属违章停车
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警蜀黍有话说  违法停车一直是交警部门整治的重点请广大驾驶人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图一时方便而随意违停您的违停可能会影响他人正常出行甚至造成交通事故“规范有序,按向入位”才是停车正道!

来源:包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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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0 16: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车多,没车位。谁能体谅开车人的心情呢?
反正我出门是不开车,我出门打滴滴。包头这点小地方开车找不到车位,进地下车位吧,里面拧扯的不好开。麻烦。
发表于 2021-1-30 20: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曝光的好
发表于 2021-1-30 22: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安全行车
发表于 2021-1-30 23: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尚需完善
发表于 2021-1-30 23: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注意安全啊!
发表于 2021-1-31 07: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安全第一
发表于 2021-1-31 07: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发表于 2021-2-1 04: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车多 没停车位 技术差 地下车位 进入了出不来 就随手停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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