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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旗人民政府前副旗长陆明夫涉嫌贪污罪、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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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09: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达茂旗人民政府前副旗长陆明夫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20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5号上午九点,被告人陆明夫被依法带入法庭,审判长当庭核实了被告人身份,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贪污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 陆明夫先后利于担任百灵庙镇长、 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其本人或伙同时任党委书记张和平在未履行借款手续的情况下, 从百灵庙镇财物大量借支现金 ,以事后虚开票据及凭证的方式侵吞单位钱款共计203.6016万元

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陆明夫在担任达茂旗副旗长期间 ,利用其分管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 ,收受企业管理者等管理服务对象送予的款物共计12万元;

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陆明夫担任百灵庙镇长期间 ,在不经集体决策、不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将百灵庙镇政府实施的涂料粉刷工程转交给陆宇承揽 ,陆宇随即将工程转包他人从中牟利, 在该工程中, 陆宇通过虚增工程量 、结算价格明显高于转包价格等手段多结算工程款44.2039万元

玩忽职守犯罪事实

2006至2007年, 被告人陆明夫担任百灵庙镇镇长期间, 不认真履行镇长的财务审批职责, 对于150.7079万元去向不明的财政资金经其本人签字审批 ,以未实际发生虚开工程发票做平账处理,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对于一一查证的相关犯罪事实,公诉人给出了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路明夫身为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203.60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属贪污罪。

该案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九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九原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庭前精心准备,召开了庭前会议。内蒙古法制报、北方新报、包头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市纪委监委、九原区纪委监委、九原区科级以上干部、九原区法院干警及部分群众共160余人旁听庭审。本案庭审持续一天,九原区法院将于近期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直播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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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20: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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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贪
发表于 2020-9-11 23: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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