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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发布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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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2 08: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联合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工作,维护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9〕19号)、《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章建筑垃圾管理各条款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联合管控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要随车携带相关证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承运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积存垃圾和拆迁垃圾)的运输企业车辆要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以备执法检查。

二、明确车辆运输范围。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积存垃圾和拆迁垃圾)清运工作,各地区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物业不得雇用无资质的运输车辆承运。上述建筑垃圾排放清运工作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的企业承担。依法取得《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的企业可承运市四区、稀土高新区及石拐新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垃圾排放业务。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市、区两级交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车辆、证件不全的运输企业车辆的运输行为进行联合执法。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负责车辆查验执法;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执法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行动,有力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四、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市、区两级城管执法和交管部门建立联席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开展信息沟通和联席会,交流工作动态,分析研判形势,确保信息高效畅通,确保联合执法方便快捷。

五、投诉举报方式。市民如发现非法承运行为的,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城管部门:12319、5985011交管部门:5180777、5180888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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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2 11: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知晓
发表于 2020-8-22 21: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发表于 2020-8-22 22: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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