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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内蒙古购买第三套房公积金将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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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9 10: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内房资﹝2020﹞31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文件和规范要求,我中心梳理业务规范,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并精简贷款流程,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现就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规定。取消借款人“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二、精简贷款流程和材料。关于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认定: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缴存基数确认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缴存基数确认收入(职工可下载如蒙速办、内蒙古12333等手机APP查询个人社保缴存信息后在我中心截屏打印),不再需要职工另行提供工资流水、工资表、工资证明等资料。

三、以上政策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20年7月14日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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