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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群主,包头公安正在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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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17: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打击整治网络刷单专项行动政策解读2020年3月26日,包头市公安局和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打击整治网络刷单专项行动的通告》,为了让广大群众深入理解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内容及措施,特作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网络刷单?



网络刷单,是指电商商家通过付款请“刷手”假扮顾客,购买指定商品、编造虚假好评以提高其销量和信用度,但事实上并不发生真实交易,商家私下将货款及佣金返还给“刷手”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网店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从而起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作用,在同类商家竞争中获得显著优势。

网络刷单是一种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网络刷单。

2017年6月30日,浙江“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因招募“刷手”帮助淘宝商家刷单,非法获利90余万元,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成为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

二、为什么要开展打击整治网络刷单专项行动?



网络刷单不仅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更成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灾区。

2020年1月份以来,我市因参与“网络刷单”被骗的电信网络诈骗警情连续多发,稳定占据全市每日诈骗警情数的20%-30%,个别高峰时段甚至高达70%以上,涉案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且有逐步上升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刷单诈骗高发,根源在于群众对网络刷单违法性的认识不足。公安机关在开展反诈宣传过程中发现,不少群众觉得“十个淘宝九个刷”,认为网络刷单这是一项各取所需的正常业务,并不了解其违法性。犯罪分子正是抓住群众这种认识偏差,通过各种网络渠道“轰炸式”发布“兼职刷单”招聘广告,精准实施诈骗。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有效遏制网络刷单诈骗多发态势,包头市公安局和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我市联合开展打击整治网络刷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组织、参与网络刷单,发布、传播虚假兼职刷单招聘广告,以网络刷单名义实施诈骗等行为。通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让“刷单违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对“网络刷单”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彻底铲除网络刷单诈骗生存土壤,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专项行动的打击整治的对象是什么?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以下三类群体:
1.组织网络刷单的商家;2.参与网络刷单的“刷手”;3.在各种QQ群、微信群等网络渠道发布、传播兼职刷单招聘违法信息的个人,以及相关QQ群、微信群的群主。

目前,不论是专门的刷单机构组织“刷手”,还是犯罪分子以“兼职刷单”为由诱骗受害人,主要的信息沟通渠道都是建立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因此,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就是斩断网络刷单违法信息在各类“兼职群”“招聘群”“福利群”当中的传播。

四、本次专项行动的时间、步骤是什么?



专项行动按照以下三个阶段推进:

一是排查整治阶段。4月底前,通过网络巡查执法,对默许、纵容网络刷单违法信息传播的群主、网站管理人员,采取电话提醒、约谈等形式,要求其履行管理责任。督促各类网站、社交软件社群的管理员、群主开展自查自纠,限期全面清理违规内容。

二是集中执法阶段。8月底前,对发布、传播网络刷单违法信息的个人,经提醒仍拒不履行管理义务的群主、网站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网络刷单的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中打击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形成严管严打态势。


三是常态化监管阶段。通过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改进监管办法、优化部门间合作,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

五、打击整治网络刷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1.《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3.《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来源:包头24小时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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