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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朗乾坤颠倒黑白 枉法裁判逆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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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5 21: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朗朗乾坤颠倒黑白  枉法裁判逆风千里
对最高人民法院国赔委审判长梁清内蒙古高院国赔委主审人薛敏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国赔委萨日娜掩盖事实真相、恶意枉法裁判及包头中院执行法官丁立成违法执法的十六问
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兰玉芳,在201611月获得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04无资产评估资质,无房地产评估资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于20182 14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包头中院于201832日立案受理。但包头中院未开庭审理,便于2018419日将本人的申请驳回。2018521日,本人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813日内蒙高院以包头中院对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错误执行赔偿”予以立案受理。2018922日在内蒙古高院开庭质证。2018111日,内蒙高院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质证笔录足以证明)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将本人的上诉请求驳回。2019422日,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诉,201959日最高法立案受理。2019627日最高法作出驳回本人申诉请求的《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77号。在依法治国、推进反腐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谓朗朗乾坤颠倒黑白,枉法裁判逆风千里。为此,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国赔委审判长梁清、内蒙古高院国赔委主审人薛敏、包头中院国赔委萨日娜、包头中院法官丁立成,肆意掩盖事实真相,恶意枉法裁判的执法违法行径,强烈提出十六问:一、由于本人获得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故对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司法鉴定资质产生怀疑,于是便于20186月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该厅于20186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中明确:“经查询核实,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没有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王景贵、陈文军没有单独在本机关备案。内蒙古司法厅未向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发过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丁立成,就是委托这样一个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鉴定机构”,将净投资700多万元,实际价值3000多万元的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700多万元的机器设备和房地产,于200666日,作出了评估价格为439万多元的包光正评字【2006】第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该《报告书》第一页中明确:二、“评估目的: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司法鉴定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包头中院丁立成就是以此“无效评估报告”为依据,在还未到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将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钰公司)违法拍卖。流拍后,以192万元(实际借款60万元,贸易补偿协议打条120万元,还款64万多元)的价格,通过逼迫、威胁的卑劣手段,为违法违规不平等协议同意并签字,为其践行“超标的”执行埋下了伏笔,夯实了其被欠款羸弱不堪(欠款55万多,良心欠款为负数)的基础。致使一个发展势头良好的包头北部边陲化工厂,成了一片永远无法恢复的废墟。请问法官大人丁立成:如此“作为”,为什么?二、本人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4225日为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发的编号15040007《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故,于20185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起资产评估资格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请求财政部对其在2004225日为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发的编号15040007《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批复、核准的相关备案及初始记录进行信息公开。201861日,财政部作出财公开告【201814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018610日,本人向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8730日,财政部作出财复议【2018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本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于2019220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5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作出的财公开告【2018】14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财复议【2018】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关于原告兰玉芳申请公开的“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时在被告处的批复、核准等相关备案信息”的部分;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针对上述部分重新作出处理2019612日,本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64日作出的财公开告【2019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您申请公开的上述相关备案信息。因此,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财政部的《告知书》虽然闪烁其词(不知为什么),但“掩耳盗铃”毋庸置疑。因为:1、财公开告【2019217号《告知书》中明确: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财政部原本就没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核实、注册、登记、批准文件等相关初始记录的备案。2、没有备案,就是没有备案,与“制作”毫无关联。3、由此也说明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内蒙财政厅原本就没有的东西,怎么可能“跑到”财政部。然而,【2018】内02法赔1号《决定书》第五页第五行却称:“经查,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是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注册并且备案的评估事务所,”请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国赔委法官萨日娜:1、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04年的资产评估资质的核准、注册、登记等相关初始记录的备案,你说有,但财公开告【2019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却明确没有?2、为什么在包头中院(2018)02法赔1号《决定书》,(2018)内赔委8号《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77号《决定书》,这三个《决定书》中对此都只字未提?3、你说有备案,请问在哪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备案。”





但上述财公开告【2019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明确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财政部没有备案,那么没有内蒙财政厅2004年的《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书》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也可谓“合情合理”。但是,既然没有内蒙财政厅的上述证书,那么请问最高法、内蒙高院、包头中院: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躺在”包头中院档案室卷宗里的、唯一的、2004225日编号为15040007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是不是“来路不明”?是不是涉嫌造假?四、在包头中院就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立案后,20185月初,本人到包头中院调取档案,发现卷中有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章的2004225日的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15040007,(证书上同时盖有“此件再次复印无效”字样条形章,不知何意),但此证书包头工商局档案中却没有。持此疑虑,本人和高律师于201964日下午3:30分再次前往包头工商局调取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档案,档案室工作人员经调取、查阅后告知我们:卷宗中没有内蒙古财政厅2004年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和《资产评估资格证》,只有“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通知”。


还有内财工【2008867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本人20185月在包头工商局调取复印的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档案中,此资格证在其变更登记的文档里,变更营业场所申请日期为201379日,而设立登记和备案、登记文档里没有)。



因此,即使此举为“后置”,但“后置”的《资格证书》也只是内财工【2008867号,而绝非2004年《资格证书》。暂且抛开国家财政部是否会给一个只有C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发A级评估资格的证书不说,单从迄今为止包头工商局档案里既没有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04年的《资产评估许可证》也没有《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仅有一个2004年内蒙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通知,仅凭一点,便足以说明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04225日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章的编号为15040007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涉嫌造假。因为,一个资产评估事务所堂而皇之的、初始营业的2004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不在工商局档案里,却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卷宗里,这岂不是咄咄怪事?至于包头工商局是怎样在没有2004年内蒙财政厅的《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书》及2004年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为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发营业执照的,更是不得而知。五、本人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9118号《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财政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标准分为A、B、C级。A级核发的对象条件为:注册资产100万元,评估师20人以上。而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金10万元,评估师3人。



    本人质疑编号为15040007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涉嫌造假,如没造假,那么财政部便是违规给只具有C级条件的核发A级资格证书。如此清晰的事实,最高法(2019)最高法委赔监77号《决定书》,内蒙高院【2018】内赔委8号《决定书》中皆只字不提,为什么?六、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核准日期为200898日,迄今为止,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不但没有内蒙财政厅2004年的资格证书,而且也没有内蒙财政厅2004的年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只有一个2004年“内蒙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通知”,内财企【200488号。仅凭一个“通知”,既没有内蒙财政厅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也没有内蒙财政厅的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便自2004年开始至200898日(核准日期200898日)进行违法评估,包头中院、内蒙高院及最高法却对此不但不调查核实,而且还以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所谓的“换证”为由掩盖事实真相。本人向财政部就财复议【2018183号提起行政复议,在财政部的《行政答辩状》(2019131日)中,本人第一次看到了内财工【200886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换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批复”




及内财工【2008867号《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但是,上述二个证件只在财政部给本人邮寄的《行政答辩状》里,包头工商局档案里却没有,这不是又一个咄咄怪事?然而,按住奇葩的内财企【200488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与内蒙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通知的时间同为2004225日一天暂且不说,比这更为奇葩的是: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内蒙财政厅的换证批复、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三个证件同时为200898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



文件规定:“省级财政部门经过审核后、认为资产评估机构符合换证条件的应当下达换证批复,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号的规定办理后续事项”新版资格证书的制作是不是属于后续事项?批复后的证书制作是不是需要时间?批复与证件同一天出现,如此的悖情悖理无人问津,为什么?七、关于换证:1、内蒙财政厅在2016118日出具了内财办公开函【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三个多月后的一天,内蒙财政厅给本人来电话说“27号告知书有误”,我问错误是怎样产生的,对方说“是因系统出错”。之后于2017214日作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更正兰玉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告知书》,



《告知书》称原告知书(内财办公开函【2016】)27号)有误,更正了原告知批准时间。而在2018922日内蒙高院的开庭质证中,我方律师就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准时间为200898日(内财办公开函【201627号)一事提出质疑时,包头中院国赔委萨日娜回答曰:是因为“换证”。那么,既然是换证,那就是在原来有证的基础上换证,所以请问萨日娜: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04年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在哪里?《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在哪里?“换证”说辞,欲盖弥彰。内蒙财政厅2017214日关于对2016118日内财办公开函[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更正”的《答复告知书》没有依据,不堪一击!没有资质违法评估,如此清晰的事实,最高法、内蒙高院及包头中院竟能以“换证”为由,掩盖无证的事实真相,为什么?八、内委赔《决定书》(2018)内委赔8号第3页第二段中称“已超过两年请求时效”。而事实是1、关于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18922日内蒙高院开庭质证庭时,包头中院萨日娜对此只字未提,但(2018)内赔委8号《决定书》第三页中称“已超过两年请求时效”。如此没有依据的判决,不是枉法裁判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人由于对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资质产生怀疑,便于201610月申请内蒙古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2016118日内蒙古财政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拿到告知书后本人才知道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在2006年没有评估资质,进而得知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包头中院存在执行过错,遂于2018212日申请包头中院予以赔偿。该请求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9条之规定之规定。包头中院国赔委萨日娜在【2018】内02法赔1号《决定书》第六页第十一行中竟能裁判为“已超过两年请求时效”,如此作为,为什么?九、(2018)内委赔8号第3页第三段至第4页:1、关于60多万元的还款事实:对于包头中院丁立成将55多万元的欠款(被欠款人为贸易商福建人林子桐)以160万元立案有何依据暂且不说,单从还款说:2005年“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本人公司生产后,每月偿还对方价值12万多元的电石产品)生效后,本人在不具备生产电石的条件下,积极想办法,2005521日至20051230,共还林子桐243423元。20059月底本人公司生产后,又经经办人何凯还林子桐价值398109.99元的电石。共计还款641532.99元(有林子桐及经办人何凯的收据为证)。之后由于当事人林子桐与经办人何凯产生矛盾,而且经办人何凯乘本人不在公司之机,未办理出门手续将本人公司价值近9万元的电石拉走之后失联,因此,本人无法继续偿还林子桐电石。至此,不算经办人何凯欠本人近9万元货款,本人已给付林子桐连款带货共计645329元(有林子桐及经办人何凯收据为证)。就是在如此的情况下,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丁立成“制造”的4个《民事裁定书》中,竟能都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丁立成如此的背离事实;如此的违法执法;如此的打压民营企业,到底是为了保护谁?为什么要保护?十、在本人与林子桐的经济纠纷一案中,本人借林子桐120万元(实际借款60万元,贸易补偿打条120万元)。协议内容为生产之后每月归还林12万多元的电石产品,但彼时由于当地达茂电力的原因,我公司未能如期生产。在此情况下,林子桐于200547日将我公司起诉,且起诉标的为160万元。“欠款”120万元,丁立成不但以160万元立案,而且在林子桐自2005年4月7日起诉至2005年4月20日《民事调解书》出台,仅仅13天的时间,160万便变成了182万元,丁立成竭力打压民营企业,利用公权竭力保护高利贷者的利益。如此违法执法,为什么?十一、(2018)内赔委8号《决定书》第5页第7行:“并于2007年4月29日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2007年4月29日,包头中院为双方办理机器设备交接手续,将上述财产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林子桐,”而事实的真相却是:2007426日,丁立成到本人公司看到蓝钰公司送电前的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正在烘炉准备投产,于是便于2007428日一早将本人带到包头中院羁押室,利用公权逼迫威胁本人,为违法违规不平等协议同意并签字(这是为了要账还是为了掠夺蓝钰公司,不言自明)。当新世纪的《马关条约》“达成”后,丁立成一行马不停蹄赶往达茂旗蓝钰公司。第二天(2007429日),丁立成胁迫蓝钰公司员工刘建华(既非蓝钰公司股东也非本人亲属)在设备清单上签字,有刘建华“证明”为据。本人在被签订了《马关条约》后,气病在家(包头),(2018)内赔委8号《决定书》中却称:经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双方办理机器设备交接手续”。请问内蒙高院国赔委主审人薛敏:“双方办理机器设备交接手续”中“双方”之一方的本人根本不在现场,“双方”的说辞竟堂而皇之写在《决定书》中,如此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为什么?十二、在林子桐的《关于要求以物抵债的申请》中,1、执行金额成了192万。2、此《申请》没有林子桐本人的签字。3、丁立成勾结涉黑人员朱利新,将我公司违法拆除。有丁立成2007522日在包头中院组织的与朱利新的《谈话笔录》及2009523日兰玉芳与朱利新的《谈话录音》为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丁立成,竭力打压民营企业,竭力保护高利贷者,为什么?十三、2009826日,朱利新在第七次违法拆除我公司(由于朱利新将执行之外的设备毁坏、拆除、侵吞,20095月本人将朱利新以毁坏财物罪起诉至包头市东河区法院,当时案件正在审理中),我向包头时任市长呼尔查电话反映了此情况,之后,朱利新的行为虽然得到了制止,但是,之后,朱利新又将其违法破坏、拆除的我公司的设备全部拉走侵吞。达茂旗法院向朱利新问及此事,朱说:“得到包头中院的允许”。为什么朱利新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地破坏、侵吞蓝钰公司的财产,原来如此!之后,本人对丁立成违法执法的行径向有关部门反映,2010719日,包头市政法委、市人大、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信访局、市工作队、市公安信访科、达茂旗司法局、公安分局、经贸局、电力公司、维稳办、包头中院。就本人反映的问题在达茂旗政府召开了“兰玉芳信访案件听证会”。会上,本人就包头中院对我公司:1不到履行期限违法拍卖2还了林子桐60多万,包头中院的四个裁定均称未履行还款3超标的违法执行的三个问题提出质问,包头中院对如此清晰的三个问题,竟然只回答了本人两个字:笔误。由于包头中院草菅人命、违法执法,本人拒绝了听证会的笔录签字。如此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的违法执法行径,包头中院竟能以“笔误”二字搪塞过去,而一个满腔热血报国无门的企业家对此却只能仰天长叹,呜呼.....十四、本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118日作出的内财办公开函[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告知书》中明确:“包头市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批准时间为:2008年9月8日,内财工[2008]867号。”虽然内蒙财政厅之后对此予以“更正”,但无论是财政厅还是财政部,都没有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04年评估资质方面的任何初始记录备案,遑论证书呢。如此没有更正依据的“更正”,竟能够成为依据,竟能够堂而皇之跃然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赔委8号《决定书》之纸上,如此草菅人命,为什么?十五、本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6]26号,时间:20161018日。《告知书》中明确:“经合理检索,我厅没有包头市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王景贵、陈文军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和房地产评估师的相关信息。经核实,包头市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不属于我厅核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该所工作人员王景贵、陈文军不是房地产估价师。”






请问:一个没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包头中院法官丁立成竟与其沆瀣一气,违法评估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为什么?十六、2019516日本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513日作出的【2019】京0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本人于2019520日将此《判决书》复印件作为新证据寄给最高法。2019612日本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64日作出的财公开告【2019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616日,本人将此《告知书》复印件作为新证据寄给最高法。



但是,如此清晰的证据,(2019)最高法委赔监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日期:2019627日) 竟能对此新的证据不但不予采信,而且对此只字不提。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国赔委梁清审判长:这是为什么?  综上:1、没有司法鉴定资格证,没有司法鉴定资格许可证。2、没有资产评估资格证,没有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3、没有房地产评估资格证,没有房地产评估资格许可证。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委托这样一个三证没一证的“评估机构”: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利用公权力,在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公司与福建商人林子桐的经济纠纷中:1、 不到履行期限违法拍卖。









2、还了64万多元,包头中院丁立成的四个裁定中皆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此凭证是由内蒙古竞成工贸有限公司何凯经手,蓝钰公司发给林子桐电石产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节选二张)














3、“借款”120万元(实际借款60万元,贸易补偿打条120万元,还了64万多元)丁立成却以160万元立案。立案后13天,160万元便成了182万元。之后,在包光正评字【2006】第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依据”下,以流拍后的192万元(超过执行标的137万元)的价格,通过逼迫、威胁的手段,为违法违规不平等协议同意并签字,从而为侵吞蓝钰公司奠定了基础。4、在没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违法完成交接程序。



    包头中院就是以如此的“作为”,将总价值3000多万元,净投资7002004年)多万元的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永远定格在了检修完毕准备送电投产的2007428日。一个年创造产值4000多万,年创造利税300多万,解决就业人员100多人的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包头中院丁立成的违法立案、违法调解、违法评估、违法执行,在正准备送电投产的当天,被轰然倒闭,成了一片永远无法恢复的废墟。这背后,到底有多少司法不公的因素?人民法院,是人民心中最公平最正义的所在,是维护法律尊严的神圣殿堂。习主席在2013223日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我的公平正义在哪里?毛主席说: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既然人民法院不能给本人以公平、公正,那么本人是否应该将人民法院对本人极度的不公昭然于天下?对于本人以上十六问,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国赔委审判长梁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国赔委主审人薛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国赔委萨日娜、包头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丁立成四位执法者,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兰玉芳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兰玉芳电话:13314841166                     2019822
特别鸣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你们将国家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认真的贯彻落实到具体实事上。你们作风严谨,秉公执法,依法裁判,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尊严,为创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为依法治国,推进反腐进程,树立了优秀的典范。在此,本人特向贵单位全体法律工作者及 在(2019)京01行初7号案件中,审判长李茜、审判员魏浩峰、人民陪审员白淑香、法官助理张馨心、书记员易梦,五位法官同志,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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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6 09: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法院鬼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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