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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包头一男子因破坏私锁小蓝车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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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5 12: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炎炎烈日,骄阳似火,空气中涌动着热浪,出现在包头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小蓝车”给市民带来生活的便捷,送来了丝丝清凉。可偏有人将这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不仅破坏了公共锁具还给公物上了私锁。近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被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批捕。
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章某在街上看到共享单车“小蓝车”样子新颖,于是便将小蓝车扫码开锁后骑回了家。一路骑行感觉不错,为方便自己出行,章某竟在自家楼下将共享单车的智能锁破坏掉,据为己有。两天后,章某竟又故技重施,再次骑回一辆共享单车,并伙同张某破坏了该辆共享单车的智能锁,以供二人独享。为了将车占为己有,两人还专门购置了私人锁具给共享单车上锁。最终,共享单车管理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异常,在按照定位指示找到了章某家中被拆卸了智能锁的单车后报警。
近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九原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章某,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价值为3497元的两辆哈罗共享单车,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相关规定,遂于6月19日批准逮捕章某,由于张某参与了盗窃一辆共享单车,其盗窃金额不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故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张某的决定,并按照相关法律对其作出其他处罚。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包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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