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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新规下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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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17: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table][tr][td]      昨天是一年一度的“3·15”,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再次走入人们的视野


      (网络配图)

      可以说,食品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中之重
      只有学生们吃的放心,家长才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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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网络配图)
      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每种食品成品:应留样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网络配图)

      重点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规定》适用范围
      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来源:教育部官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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