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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包头又一批"老赖"被曝光!看看有没有欠你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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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5 10: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以下为我院近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被执行人姓名:赵俊明身份证号:150221********2958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工业大街北侧绿苑西区19号楼西数第一单元401号执行标的:25万元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1122号
被执行人姓名:孙芬芬身份证号:150221********1024户籍所在地:土右旗美岱召镇巧儿气村146号  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418号
被执行人姓名:任云飞身份证号:150221********0012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花苑园三区执行标的:16480元执行案号: (2017)内0221执550号
被执行人姓名:王艳丽身份证号:150221********2022户籍所在地:土右旗美岱召镇何家圐圙村55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249号
被执行人姓名:李春明身份证号:150221*********0317户籍所在地: 土右旗萨拉齐镇荣国府3号楼1单元2楼东户  执行标的:70万元执行案号: (2018)内0221执636号
被执行人姓名:刘青青身份证号:150221********0028户籍所在地: 土右旗萨拉齐镇祥和佳苑4号楼4单元5楼西户  执行标的:元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420号
被执行人姓名:王光荣身份证号:150221********3515户籍所在地:土右旗海子乡曹家地村执行标的:67000元执行案号: (2018)内0221执559号
被执行人姓名:刘二清身份证号:150221*********3516户籍所在地:土右旗海子乡石泥桥村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案号: (2018)内0221执598号
被执行人姓名:张志恒身份证号:150221********4119户籍所在地: 土右旗将军尧镇上四卜素村29号  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案号: (2017)内0221执804号
被执行人姓名:刘雄身份证号:150221**********4131所在地:土右旗将军尧镇敕勒川食品公司执行标的:70600元执行案号: (2017)内0221执624号
被执行人姓名:徐力军身份证号:150221*********1014户籍所在地:土右旗小厂圐圙村077号执行标的:199866元执行案号: (2018)内0221执230号
被执行人姓名:郝荣庭身份证号:150221********1319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右旗双龙镇大陆合庄村  执行标的:35000元执行案号: (2018)内0221执327号
被执行人姓名:贾帅身份证号:150221********0013所在地: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园丁路九鸿驾校  执行标的:35000元执行案号: (2018)内0221执327号
被执行人姓名:张子彦身份证号:150221********2611户籍所在地:萨拉齐镇东方明城小区4号楼3单元502室执行标的:35000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327号
被执行人姓名:葛元元身份证号:150221*********1013户籍所在地: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村  执行标的:35000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327号
被执行人姓名:张帅帅身份证号:150221********1318所在地:萨拉齐镇南门帅子洗车钣金喷漆门市执行标的:35000元执行案号: (2018)内0221执327号
被执行人姓名:卢永刚身份证号:150221********681X户籍所在地: 土右旗九峰山管委会老窝铺村69号  执行标的:30万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391号
被执行人姓名:陈永明身份证号:150202********3317户籍所在地: 土右旗萨拉齐镇后炭市街凯旋国际小区9商业街108号商铺  执行标的:136808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955号
被执行人姓名:郝银娥身份证号:150221********032X户籍所在地:萨拉齐镇建设小区435号执行标的: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恢116号
被执行人姓名:郝建军身份证号:150202********0910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东河区南海五村16号楼6单元102执行标的:227800元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501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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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09: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都是萨县人 没有托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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