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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打官司记者悲催的日子今天是正月初七,牛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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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0 08: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讨薪打官司记者悲催的日子

今天是正月初七,牛年开工的第一天,北京街头的行人和机动车虽少,但机动车尾号开始限行。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员会已是快马加鞭,第一轮仲裁案开庭审理。
上午10:30分,某产经新闻报社原记者左某、赵某(化名)诉单位长期拖欠工资、且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案开庭。据仲裁员王某讲,今天是上班第一天,上下午开庭排满,上午两拨开庭。左某、赵某与某产经新闻报社劳动纠纷案,二人诉求虽有所不同,但仲裁机构将两案合并审理,一直延续到中午一点左右结束。
平日都是记者为他人维权,今日,记者不得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为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欠薪本不是什么新鲜事,但记者因欠薪维权还真不多见。庭审一结束,左某和赵某的电话便不断响起,目的只有一个,了解维权的进程与结论。
去年9月29日,左某与赵某等11人被该新闻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没有补发拖欠工资,补偿金也一分没有。11人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结论相同格式相同,均为:“结合报社对职工学历等问题核查结果,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制度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国庆节前一天,9月30日单位部门负责人通过微信告知。“第二天就是国庆节,收到这个通知心里不是滋味”左谋说。
该维权案某产经新闻单位也重视足够,办公室主任刘某、律师张某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单位两位纪检书记到庭旁听。如果左某赵某的维权案胜诉,后续的维权案将会不断。
据申请人左某讲,他于2006年4月到某产经新闻报社工作,至解除劳动和同2020年已经在该单位工作将近15个年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为连续工作15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左某1964年出生,56岁,离法定退休年龄仅有4年,已20个月没领到工资。
赵某,2018年5月入职某产经新闻报社,至解除劳动合同工作29个月收到16个月工资,最多的时候发1900元,最少162元,欠薪13个月,收到工资总额14822元,月平均工资511元。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该单位工资发放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明显违法。为入职某产经新闻报社,赵某被要求缴纳20万元门槛费。
2020年春节前新冠疫情爆发,不得已居家办公,23456789份,某产经新闻未发一分钱给左某赵某,左某赵某也无其它收入,日子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疫情期间,左某赵某多次找领导提出申请:能否有点人道主义援助,多少发点工资也算是安慰,但没有结果。
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出示一份证据,2019年10月31日报社决定停发部分人员工资,可有意思的是,这些人还要继续打卡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2020年疫情严重,从二月份开始一直是在家办公直至7月份疫情缓解才正式打卡报到,而某产经新闻将这些人疫情期间在家办公仍然按旷工处理。庭审过程中仲裁员还一再询问赵某,这段时间你是否没有出勤?赵某回答说,报社已作出决定并停发了13个月的工资,出勤的意义在哪里?
据某产经新闻报社内部工作人员讲,报社欠薪已经很久,大部分工作人员自动离职或遭解聘,律师张某自己讲,自从担任某产经新闻律师顾问以来未拿到一分钱报酬。
某产经新闻报社之所以沦落到发不出薪的地步,虽有新媒体冲击等外围因素影响,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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