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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上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案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范俊峰担任审判长主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3日7时10分许,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B7****号小型普通客車沿包头市青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工路与恒为路交叉口东60米处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后碾压在车辆前后轮胎之间。后被告人刘某某下车查看,明知被害人张某某倒在车底,未对其施以抢救,也未报警,再次启动车辆从被害人张某某身上碾压过后驾车逃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5分钟后,驾驶员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B8****号五菱银色面包车经过事发地,再次碾压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确认死亡。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日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因肺脏多发破裂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在其驾驶的车下,仍不计后果,驾车再次碾压被害人致其死亡,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将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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