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市禁毒铲毒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彻底铲除完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凡有关旗、县、区或乡镇、街道、苏木在规定时限内未认真履行禁种铲毒职责,2022年7月1日后被国家禁毒办或自治区禁毒办、市禁毒办暗访踏查、无人机航测等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达到重点整治标准的,市禁毒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分级分类重点整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电话:110
包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472—3618072
来信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1号包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禁毒大队
来源:包头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包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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