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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宗教事务局关于拒绝组织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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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0 22:35: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为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营造平安、健康、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包头市宗教事务局倡议,全市广大群众拒绝组织、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发现非法宗教活动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在非宗教活动场所或非政府审批的临时活动点开展宗教活动的:具体包括在家庭住宅、写字楼、厂房、酒旅店、餐饮服务场所、公园广场等地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有的挂有宗教标识、宗教宣传内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宗教活动点(场所)、成立宗教组织的。
(三)未经批准备案,线上或线下组织跨地区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五)未经批准修建露天宗教造像,包括公墓内非法建设宗教造像、祭台的。
(六)未经批准进行网络传教的。
(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开光、讲经、诵经、弥撒、追思等宗教活动的。
(八)各类经营性机构(养生、按摩、托管、养老、医疗等)含有宗教元素、举行宗教仪式或聘请宗教教职人员活动的。
(九)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指定的临时活动点以外社会面发生的各种传教行为。

包头市宗教事务局宣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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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0 20:13: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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