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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1人恶意投诉举报,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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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 08: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包头1人恶意投诉举报,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阿尔丁市场监管所先后两次收到两起上门投诉,投诉人自称通过外卖平台购买的某美食城和某奶茶店的午餐和奶茶均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接到投诉后,阿尔丁市场监管所组织相关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经营现场,检查经营主体经营资质,确认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是否许可自制饮品制售的项目;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查看原材料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标志是否清晰,是否在保质期内;同时查看经营者是否配备并完善销售自制饮品所必需的仓储设施和条件;是否具备食品原料防蝇防虫措施;查看包装材料是否为食品级容器,是否留存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级检测报告。经检查,该店经营情况良好,能够较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着,执法人员详细了解了投诉具体情况。在两次投诉中,投诉人均以餐食和奶茶中有异物、口感变质为由进行投诉并极力要求进行赔偿。投诉人明确表示他们前期已经咨询过相关机构,检验食品是否变质无法实现,不用送检,但坚持认定所购食物已经变质。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调查取证、与投诉人交谈以及解决消费投诉的经验,初步怀疑此投诉人是以恶意索赔为目的非正常投诉。在调取店内员工制作奶茶全过程录像时,通过比对,奶茶店负责人确认投诉人拿到投诉现场的奶茶已经被调包,“此奶茶非彼奶茶”,主动要求报案。
接到经营者报案后,辖区派出所通过与阿尔丁市场监管所了解情况,“所所联动”,调取投诉人手机里的消费记录,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后,确定投诉人存在通过造假以达到赔偿目的的恶意行为。最终公安部门对这起恶意索赔案件的当事人,作出15日的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和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根据以上规定,提醒消费者在因消费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必须符合以上法规规定,如果是构成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消费行为,属于依法严厉打击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等有关精神,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对以恶意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团伙,也绝不姑息。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
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我们在行动!
来源: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崔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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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1:17: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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