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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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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6 11: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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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和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我市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包头市食药安办、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整治范围
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链条专项整治。

整治内容
全市将对以下行为和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1.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2.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只收费不检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未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或者收购、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等违法行为。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4.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
5.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
6.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内设立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等违法行为。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8.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
9.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
10.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1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超范围生产经营肉类产品等违法行为。
12.其他关于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0472-12315
市公安局:0472-110
市农牧局:0472-5256133(工作日时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472-5501331(工作日时间)
来源 | 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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